2016年10月2日 第30755篇《法学》 2016年第4期
民法总则中“权利客体”的立法考量——以特别“物”为重点
内容摘要
为确保民法典的体系性,并完成权利客体的类型化工作,总则部分应当对权利客体作出总括性规定,而非仅就物加以规定。民事权利客体的类型体系可藉由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分类得以确立。在具体章节安排上,“权利客体”一章可采“总一分”结构,即先对权利客体作出总括性的规定,再在其下设“物”、“智力成果”、“非物质利益”三节,细化权利客体的规定内容。对于个别特殊形态之“物”则应该予以合理的区别对待。
关键词
民法总则;权利客体;网络虚拟财产;动物;人格物;
结构框架
一、“物”抑或“权利客体”
二、权利客体的类型体系
三、对特别“物”的特别规定
(一)关于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二)关于企业财产(营业)
(三)关于动物
(四)关于网络虚拟财产
(五)关于“人格物”
四、结语
(实习编辑:贺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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