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0日 第33657篇《法学论坛》 2018年第2期
论电视节目模式的著作权法保护
内容摘要
电视节目模式的保护是著作权法的前沿问题。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各国对于电视节目模式的定义、电视节目模式的性质和司法态度普遍缺乏一致意见。电视节目模式是由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组成的,可以用于多次重复制作类似节目的模板。不同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坚决反对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模棱两可态度,巴西和荷兰明确赋予电视节目模式以独立形式的著作权,开创了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先河。电视节目模式是表达而非思想,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著作权作品。电视节目的节目标题,节目流程安排,节目情境安排,节目的布景、道具或舞美,节目的特定角色设计,节目的配乐,节目的口号或广告词,节目的编排方式等实质要素是电视节目模式能够获得著作权法保护以及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判断标准。
关键词
电视节目模式;保护模式;表达与思想;考量要素
结构框架
本文作者:刘承韪,吕冰心
引言:“中国好声音”案引发的思考
一、电视节目模式的概念
二、各国态度与保护模式
三、著作权法保护何以可能
(一)电视节目模式主要是表达而非思想
(二)电视节目模式是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作品)
(三)规制跨市场操纵的主要法律及其关系
四、电视节目模式著作权法保护的考量要素
结语:尊重版权、鼓励原创
(实习编辑: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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