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因知:体系论视角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中的清偿能力评价和责任承担次序
不能清偿存在多种情形,应根据公司和股东各自的清偿能力合理认定担责主体,未届期股东的责任顺序无需按剩余期限区分。
应当将“共同责任”定位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并一体化地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与第1188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不宜赋予消费者任意解除权,应分层设计客观事由退出规则,并配套余额就近重估机制以平衡当事人利益。
清算义务人制度兼具公平与效率价值,董事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并行使裁量权而成为清算义务人,承担组成清算组义务。
建设工程瑕疵救济中补正履行具有优先地位。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选择修理和重作,并可请求其负担第三人替代履行费用。
关于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责任,需要基于《民法典》第699条明确保证形态、保证责任范围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权。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邻接权是“准作品式”邻接权,其认知经济性不佳且与著作权的界限不明,未来应慎重增设邻接权。
公司决议无效原则上可适用法律行为无效后果规则,但基于其团体法属性,应限制无效溯及力、扩张无效后果所及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