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斌:董事会权力的失焦与矫正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2021年12月20日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试图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具体体现在明确董事会作为公司执行机构以及董事会行使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之外的剩余权力,并同时删除了原条文中对董事会职权的具体列举条款。但在并未改变公司治理规范系统的背景下,仅对董事会权力进行单独调整而未对股东会职权做任何调整的做法是否可以进一步优化?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斌副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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