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维锭:论以多数决处分股东权益之效力——基于决议效力与处分效力的区分
处分股东权益的股东会决议仅形成公司意思,处分效力的发生还需公司意思表示及相关股东同意或法律特别规定。
高圣平: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体系展开——以“带押过户”的实现为中心
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革新为“带押过户”提供了空间,应采纳转让无需提前清偿消灭旧抵押权的“抵押权变更模式”。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把握当下民商法学研究前沿情况,民商法律网特对7月份法学核心期刊的民商法相关文章进行归纳。
高圣平: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基于裁判分歧的分析与展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价款确定为前提,单方主张不适格;行使期限最长18个月,自应付价款之日起算。
第三人履行与清偿代位应区分,追偿权为求偿基础,代位权仅强化其实现。法定代位应严格,任意代位依合同编。
“以董事会为中心”应是先确定董事会在公司中的职能定位,再考虑其他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价款确定为前提,单方主张不适格;行使期限最长18个月,自应付价款之日起算。
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成年法定监护、法定赡养、遗赠扶养协议等共同助力老有所养,需要协调各制度之间的适用衔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