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玖月晞方面的诉讼请求
根据起诉状,原告玖月晞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二:1.被告向其致书面致歉函;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此外,据被告读者陈述,玖月晞在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写道:“(被告)作为读者质疑她抄袭,这让她的社会评价开始严重降低,玖月晞认为是因为被告,她才会被众多网友暴力。”
(二)玖月晞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从起诉状的内容来看,玖月晞主张的事实是被告的行为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损。
我国法律对于名誉权的规定主要在《民法典》中。《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款主要说明侵害名誉权的通常方式是侮辱或诽谤。第二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二款对“名誉”的内涵进行了解释。
结合玖月晞的起诉状,不难发现,起诉状对第一款“侮辱、诽谤”等侵权方式避而不谈,而是主要依据第二款展开,通过主张被告的行为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进而侵害了其名誉权。
(三)案件将何去何从?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以下的内容(侵权责任相关内容),侵害名誉权属于一般侵权,其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即在本案中,原告玖月晞应举证证明被告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造成了其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事实、被告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
上述四点中,“社会评价降低的客观事实”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较难举证。在被告注册微博号“玖月晞共通文学大赏”、整理并发布调色盘(指将抄袭文与原文进行对比的表格,是解释一篇文章是否抄袭的有用利器,因与现实中的调色盘在某种意义上相似而得名)之前,读者群体中对于玖月晞“融梗”(指并不直接抄袭原文,而是使用原文中的创意、设定和桥段)和抄袭的质疑就已经存在,易言之,并不是因为“玖月晞共通文学打赏”账号的出现才致使民众开始质疑玖月晞抄袭,“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有效证成。因此,从原告举证方面来看,玖月晞的诉讼请求似难以有效成立。
那么,面对玖月晞的起诉,作为被告可以如何应诉呢?
对于名誉权侵权案件,被告也需要围绕侵权构成要件提出自己的抗辩。本案中,被告的读者可以考虑从两方面提出抗辩来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其一,可以通过证明其发布的内容真实且无诽谤事实,即举证其制作的玖月晞涉嫌抄袭作品的调色盘内容真实、并非捏造;其二,主张自己的行为是在履行法律或道德上的义务,即通过微博账号整理和发布证明玖月晞涉嫌抄袭的调色盘,以此来为原创作者维权、呼吁公众关注原创,本是无可非议的行为。
此外,本案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考虑裁判结果对于创作环境和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考虑民众对于保护原创、鼓励原创的呼声,回应民众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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