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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实施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抢险、救灾、救人的;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二、“见义勇为”
欲辨析见义勇行为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间的关系,首先需要明确“见义勇为”的法律内涵。2017年3月,公安部在总结地方经验基础上发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实际上全国各省市也都有制定相应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保障性立法,如《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制止正在实施违法或者涉嫌犯罪行为的;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抢险、救灾、救人的;依法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归纳上述规范性文件,可以认为“见义勇为”行为涵盖三类具体的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抢险救灾的行为、救人的行为。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只明确规定了抢险救灾这一行为,据此是否可以认为职员只有抢险救灾类的见义勇为中负伤的,才能认定工伤,而排除其他两类见义勇为行为?其实不然,对此需要进一步结合“抢险救灾”的性质特征探析《工伤保险条例》中“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规范目的,以明确“抢险救灾等活动”是否涵盖另外两类见义勇为行为。对此,下文就其他两种情形分别展开分析。
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负伤被认定工伤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27日发布94号指导性案例:重庆市涪陵志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基本案情为一职员在白天同抢劫者搏斗而负伤,工伤认定后该职员所在企业不服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裁判要点指出,“职工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为维护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情形,应当视同工伤。”对此,又有疑问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形态种类多样,是否所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都可一概认定工伤?
参考《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其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包括同正在进行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两类行为。可见,实际上并未将同经济犯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渎职罪等作斗争的行为纳入其中。小编赞同学界观点,认为需要按照“公共利益所面临的紧迫性危险”对此进行区分,对应《工伤保险条例》中“抢险救灾等”活动的紧迫性特征。换言之,需要同时满足“紧迫性危险”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两项条件。
四、救人负伤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关于职员因救人负伤是否可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学界观点认为救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受益对象指向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符合维护公共利益的内容,而且意外的发生亦具有突发性,符合“紧迫性危险”特征。司法实践中对救人负伤而申请工伤认定的也大都予以支持。小编认为,实际上抢险救灾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经涵盖了救人行为,故救人负伤一般情形下理应纳入“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对于“见义勇为而负伤,能否纳入视同工伤”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晰见义勇为的法律内涵,其次需要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范目的,参照“紧迫性危险”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两大标准展开工伤认定。一般救人而负伤的应认定工伤,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而负伤的则须在按照“公共利益所面临的的紧迫性危险”标准对犯罪形态予以区分的前提下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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