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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财产属性,指财产作为权利客体的特征。财产作为权利客体,需具备价值性、稀缺性以及排他性。具体到淘宝网店,淘宝店铺可以满足顾客的购物需求,实现买卖双方供求关系匹配,对买卖双方而言,均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稀缺性则体现为淘宝网店的店主需要进行申请、完成注册等工作,才能正式开通店铺,并非随意取得。而店主对淘宝网店享有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则体现了相应的排他性。而运营盈利型的微信公众号与抖音账号的变现途径则更为多样,集广告、导流、打赏等多种盈利模式于一体。在相应案件中,法院也指出,借助互联网共享化、智能化的特点,微信公号发展至如今,已经从发布信息的传统自媒体形式成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有商业盈利价值。另外,淘宝店铺在设立及经营环节中均需投入大量的劳动,且经营者均追求店铺信誉及好评率的提高,店铺信誉的提升凝结着淘宝店铺经营者的大量劳动,故淘宝店铺本身应蕴含一定的价值。而从微信公众号以及抖音账号的运营来看,当事人在涉案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的运营中亦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体现一定的劳动价值。
可见,与淘宝网店相类似,经申请、注册后开通的运营盈利型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均体现出相应的价值性、稀缺性以及排他性。所以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以及抖音账号等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
二、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
对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进行恰当的价值认定是对上述网络虚拟财产实现合理分割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定亦应符合该司法解释的精神。
因此,淘宝网店和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自媒体账号本身的价值确定也应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当事人协商或者是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竞价的方式确定。但目前尚无独立的评估机构能够确定淘宝店铺的价值。在无法进行客观评估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通过当事人协商或竞价,法院直接酌定或者在经由电脑配对确定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之后再由法院酌定的方式确定淘宝店铺和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自媒体账号的价值。
有学者指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法院酌定淘宝店铺的价值无直接的法律依据,但基于法院裁判定纷止争的功能定位,建议当法院酌定淘宝店铺的价值时,将淘宝店铺的各类重要指标如淘宝店铺的信誉等级、好评率、关注度、流水来往的频繁程度考虑在内,以尽可能保障淘宝店铺价值测算的客观和准确;并建议互联网行业发展协会等部门可以通过与淘宝、京东等行业巨头协商,对包括淘宝店铺在内的网络店铺的信誉等级进行赋值,从而确定店铺本身的价值,以形成统一的行业规范。
笔者认为在当事人就上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以酌定其具体价值。第一,注册店铺或者账号所需的费用以及开通相应服务的费用支出,如当事人注册淘宝店铺或者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平台的基本费用支出、开通相应服务的费用,如“+V”的认证费用等。第二,在实践中不仅淘宝店铺和相应账号可以转让,而且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还存在“养号、卖号”的变现模式,故相似或相同规模的店铺或者自媒体账号的市场交易价格可作价值评估的参照。据此进行价值评估时,应在对淘宝店铺或者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自媒体账号进行初步分类的基础上从粉丝规模与粉丝质量两方面进行对比分析。在司法裁判中,法院亦指出,某公司作为专业评估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市场法、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涉案公众号市场价值作出的评估,客观有据。
三、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策略
不论是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还是合伙协议纠纷中,在涉及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先需要对运营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所产生收益的分配问题与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身分割问题进行区分,二者所遵循的分配、分割策略存在细微差异。
首先,按照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运营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产生的收益以及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若当事人之间就此已经达成合意,或者事先存在收益分配、店铺或者账号归属的约定,则应按照约定进行收益的分配,财产的分割。例如在涉及某一微信公众号运营收益分配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中,法院便支持在各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按照以往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而未支持另一方提出的按照贡献大小进行收益分配的主张。
其次,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与合伙协议纠纷中,若各方当事人利益分配较为均衡,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抖音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归属分割则应适当考虑淘宝网店、自媒体账号经营的连贯性、稳定性,发挥网店和自媒体账号的最大效能,以求物尽其用,这也相应要求对另一方进行价值上相当的折价补偿。而在对运营淘宝网店以及微信公众号和抖音账号等自媒体账号所产生的收益进行分配时则不存在这一步骤考量。
最后,在确定案涉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以及抖音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的具体价值之后,相应的折价补偿安排与收益分配安排的具体确定都应与既有婚内、合伙财产分割规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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