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网店标错价格,是否有权撤销订单拒不发货?
2022年11月25日      ( 正文字号: )
[ 导语 ]

近日,“夫妻4万买下价值25万金饰被周大福起诉”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网友纷纷站出指责周大福“店大欺客”,并对判决书中由顾客承担店家是否存在低价促销的举证责任的做法提出质疑。面对生活中频频发生的此类案件,问题也由此而生:消费者“捡便宜”低价购入的促销商品,遇到“玩不起”的店主拒不发货甚至起诉撤销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大意标错价格又遇羊毛群批量刷单时,店主又该采取何种措施避免倾家荡产?

[ 内容摘要 ]

消费者“捡便宜”低价购入的促销商品,遇到“玩不起”的店主拒不发货甚至起诉撤销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大意标错价格又遇羊毛群批量刷单时,店主又该采取何种措施避免倾家荡产?

[ 内容 ]

一、法院观点

根据裁判文书网显示,王某与凌某某夫妻二人在周大福网店内买下12件黄金首饰,这些首饰与日常销售价格相差约20.91万元。次日,周大福通过平台客服与夫妻二人联系,并告知价格错误,要求取消订单。之后,周大福又与买方夫妻多次联系,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周大福公司认为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故诉请要求撤销双方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循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有权请求撤销。原告将涉案黄金饰品的价格标注为远远低于采购和实际销售价格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常的商家销售行为,原告本次被异常设置价格的黄金饰品款式数量亦不在少数,可见原告并非故意虚假标价欺诈消费者,被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低价促销的行为。原告在被告购买后次日即通过天猫平台客服向被告表述了发生错误的情况,并表示了歉意,事后进行了相应的赔付,应能证明原告对于本次网络购物合同的订立存在错误的意思表示和重大误解,根据公平原则,本案原、被告订立的9份合同应予撤销。

该份判决一出,舆论哗然。网友在指责周大福“店大欺客”的同时,也对判决书中由顾客承担店家是否存在低价促销行为举证责任的做法提出质疑。由此产生了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网店标错价格,买卖合同能否被撤销以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消费者和商家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买卖合同能否被撤销以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不仅仅限定于对行为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还包括合同当事人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内容产生误解的情形。过去,根据《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除了存在错误认识并且行为后果与行为人意思相悖外,构成重大误解还应该造成较大损失,否则不能撤销。然而,根据2022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误解的认定不应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为构成要件。除明晰以上争议外,《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19条第2款还明确,重大误解的举证责任应归主张撤销的行为人承担,证明其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且排除了古董买卖等存在特殊交易习惯的行为人的撤销权。

在本案中,对于周大福旗舰店而言,其在标价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认识错误,并且与以往店内促销的活动力度相对比,可以得出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因此构成重大误解。但是,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此时应由周大福旗舰店承担自己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的举证责任,而非如一审裁判所言,由消费者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旗舰店存在低价促销的行为。此外,周大福旗舰店还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

三、消费者和商家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每一个与法治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的反思过程,都无异于面向全社会的一场法治公开课。”《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回应社会需求,在《民法典》有关重大误解规定的基础上,将有关互联网“低价促销”“薅羊毛”等问题引发的合同撤销问题加以规制。具体而言,消费者低价购入的促销商品,店主以标错价格为由主张撤销合同时,不但要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还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商家标错价格,又遇羊毛群刷单时,其对价格的错误认识是能够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理由之一。


 

 

(图源网络)

[ 参考文献 ]

1.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贺荣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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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顾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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