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购盲盒是否可以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此条款明确了消费者网购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3条进一步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3款又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可见网购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并非绝对的,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殊性质,在销售时商家提出不支持无理由退货,并且经过消费者确认的,售出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条款。
盲盒买卖的标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其市场价值有可能超过消费者支付的对价或者低于对价,可见,盲盒买卖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性质,通俗来说就类似于抽奖,有一定运气成分,对于是否“中奖”消费者购买前已有一定合理心理预期。盲盒商家在广告中或者包装盒上写明“一经销售/拆开,概不退换”的字样可以视为告知消费者,没有正当理由盲盒一旦打开,就不能退款或者更换,如同刮开了的奖券一样。消费者依然购买,可以视为对该条款的确认。因此,如果商家销售时明确告知或者标注,所售盲盒一旦售出不支持无理由退款,或者直白的标注“一经销售/拆开,概不退换”,消费者依然购买的,商家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盲盒消费者不具有退款退货的权利?
通过之前讨论,若盲盒商家在广告中或者包装盒上写明“一经销售/拆开,概不退换”的字样,盲盒消费者将不能无理由退款退货,这是不是意味着盲盒消费者没有任何办法维护自己权利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盲盒销售虽然是一种新型行销手段,但是盲盒商家依然要承担产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5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如果盲盒商品本身存在瑕疵或者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盲盒商家应当承担责任。此时,消费者应当留存原始消费单据、经营者广告宣传信息、相关聊天记录、带有快递单号的包裹以及瑕疵盲盒等凭证,及时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
三、开出“隐藏款大奖”商家是否需要承担质保责任?
由前论述,正是盲盒商品的内容物随机性,使得消费者获得的盲盒商品价值可能高于对价,此时商家是否需要就盲盒商品承担质保责任?例如,某甲花费699元购买某盲盒,商家在广告中宣传,该款盲盒可能开出ipad等隐藏大奖,甲打开盲盒后发现自己幸运的开出了隐藏大奖ipad一台,但是该ipad存在质量缺陷,无法链接无线网,此时甲是否可以请求商家修理、更换ipad或者按照市价退款?有些商家声称,对于高价值的隐藏款商品,因为没有备品,所以无法更换,如果要求退款,那么仅退盲盒原价,这种说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盲盒开出隐藏款概率很低,隐藏款商品本身就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消费者支付一般售价抽中该商品是一种获益行为,如果发现隐藏款商品存在质量瑕疵,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质保责任,如果商家拒不承担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商家退还支付的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由此可见,消费者可以依据隐藏款商品的市场价格请求商家退款。
四、盲盒骗局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网络盲盒销售纠纷不仅仅包括商品质量纠纷,还包括盲盒欺诈。比如,盲盒商家在广告宣传中刻意夸大高价值商品的抽中概率。再比如,盲盒商家借用盲盒营销手段清理积压库存,夸大宣传可能标的商品的质量,甚至借用盲盒销售伪劣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此时,盲盒商家除了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外,还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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