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简介
民法典既没有将担保制度独立成编,也没有设置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这直接导致担保规则内部体系的不统一,影响到了民法典担保规则的解释适用。从民法典的具体担保规则中抽象出担保的一般规则,消解具体担保规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本书的基本任务。本书认为: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由人的担保制度与物的担保制度、典型担保制度和非典型担保制度构成。人的担保制度与物的担保制度可借助保证合同规则与担保物权规则的参照或者类推适用而体系化;典型担保制度和非典型担保制度可主要经由功能性形式主义寻求担保交易设立、公示及其效力、权利顺位、权利实现(违约救济)等规则的统一。
二、本书结构
本书除引言外,依循渐次“提取公因式”的体系化方法,采取以下结构予以展开。
第一章“民法典担保合同制度体系”,旨在就共通适用于保证和担保物权的规则予以抽象,并展开体系化的解释论研究。本章主要涉及:其一,担保合同中的担保人资格问题。民法典上就担保人资格的限制散见于各处,对部分民事主体的担保人资格尚未提及,尚须结合特定民事主体制度的规范意旨进行体系化的观察,尤其是就实践中存在广泛争议的公司担保问题、上市公司担保问题,均须借助于监管规则,寻求妥适的解释结论。其二,担保合同的从属性问题。担保的从属性是理解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基石,无论是效力上的从属性,还是范围和强度上的从属性,都离不开民法典相关规则的体系解释。其三,共同担保问题。在民法典只规定了共同保证、混合共同担保的情形之下,共同担保规则尚须进行体系性的协调,诸如债权人在行使权利之时有否对担保人的选择权,如何行使选择权,担保人之间是否具有内部分担关系,如何行使分担请求权。其四,第三人担保的权利保护体系问题。第三人提供担保之时,无论是保证人,还是物上保证人,都促成了主合同交易的发生,其权利均须给予特殊保护,以求债权人、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二章“民法典典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旨在就共通适用于担保物权的规则予以抽象,并展开体系化的解释论研究。本章主要涉及:其一,担保物权的追及效力问题。担保物权本属物权,追及力是其基本效力,但民法典上只规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于其他担保物权的该项权能却付之阙如。不仅如此,《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抵押权的追及效力问题作了特定的安排,采行契据登记制法理,赋予当事人之间的禁转约定以登记能力,其影响尚须评估。其二,公示生效主义之下未公示担保物权的法律效果问题。这一问题来源于《民法典》第215条所规定的物权变动的原因和结果相区分的原则(通称区分原则)。基于区分原则,未公示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此时,债权人基于有效的担保合同可得向“担保人”主张何种权利,相关的解释论尚须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则而展开。其三,动产担保权的登记对抗效力问题。我国民法典上就债权人在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保理交易、动产抵押贷款交易中享有的权利,均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指的是什么?是否适用于所有情形?第三人的范围如何界定?不能对抗第三人的“物权”还是物权吗?这些问题的回答均须经由解释而确定。其四,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位规则体系问题。基于其物理属性,动产极易流动,其上出现竞存权利即更为常见,明确这些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旋即成为基础性的制度设计问题。我国民法典上就竞存动产抵押权之间、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之间、意定动产担保物权与留置权之间、复数保理人之间的权利顺位规则,以及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优先顺位等作了相应规定,但同一标的物上融资租赁交易和动产抵押贷款交易并存,或者融资租赁交易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并存,或者浮动抵押贷款交易与固定动产抵押贷款交易并存,等等,不无解释上的疑问。其五,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问题。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迥异于不动产登记,由此而决定,其登记内容、程序、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等均与不动产登记不同。在采行声明登记制的前提之下,相关制度的设计应仅限于提醒(潜在的)交易相对人注意标的财产上可能存在担保负担,除此之外的规则设计均为冗余。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行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但其中的规则仍有解释的余地。诸如,担保财产如何概括描述,对于登记错误如何救济,就未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财产如何做到信息共享,人的编成主义如何适用于高价值动产。
第三章“民法典非典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旨在梳理民法典上的非典型担保规则,并展开体系化的解释论研究。本章主要涉及:其一,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构造。我国民法典明确承认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明显采取担保权构造,使物权法定原则在担保物权领域的严格适用得以缓和。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是否进一步承认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效力,如何承认非典型担保的物权效力。就此而言,尽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已经作出政策选择,但其中解释分歧仍然不少。其二,所有权保留交易、融资租赁交易、保理交易的法律构成问题。在功能主义和形式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态度之下,我国民法典既承认这些交易模式在形式上的彼此区分,又明确这些交易基于其经济功能的担保物权化。相关规则之间的冲突大量存在。诸如,既然还原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实质和担保功能,为什么取回租赁物要先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为什么规定那么多的法定解除事由?而相反,同样纳入担保合同予以规整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取回标的物却以不解除的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为前提。与此类似的是,既然《民法典》上将融资租赁交易和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中的所有权重构为担保物权,为什么其权利实现机制与动产抵押权的实现机制相差那么大?为什么出租人、买受人处分标的物构成无权处分?这些冲突均须经由解释论而化解。其三,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问题。作为经由实践而成长起来的非典型担保交易形式,让与担保的司法应对成了不可回避的一大解释难题。《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让与担保的构成和案型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区区两条裁判规则无法面对丰富多彩的金融创新实践,留下了广泛的解释空间。诸如,让与担保的案型是否仅限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的三种,所谓买卖型担保是否可以被涵盖其中,让与担保中所谓“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包括哪些,是否可以包括预告登记,股权让与担保权利人的权利,除优先受偿权之外,是否可得由当事人约定,如此等等,均有待解释论的发展。
第四章“民法典担保权利实现规则体系”,旨在梳理民法典上的担保权实现规则,并展开体系化的解释论研究。本章主要涉及:其一,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和方式问题。《民法典》上就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散见于“一般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各章,尚须进行体系化的整理。如何理解“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在《民法典》只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这一担保物权实现途径之外,当事人是否可以径行提起民事诉讼?是不是只要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就要终止“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新增的抵押权庭外实现方式,是否可以类推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其二,时间的经过对于保证债权行使的影响。就保证债权而言,时间的民法意义既体现在保证期间,也体现在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民法典》及其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就保证期间的适用范围、计算、效果以及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与衔接均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也留下了很多解释上的疑问。诸如,预期违约或者主合同解除之时保证期间如何起算?当事人之间就保证期间的始期的约定是否有效?就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主债务提供担保之时,如何计算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之间的关系如何?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晚于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形如何处理,等等,均须结合保证期间制度的规范意旨展开深入研究。其三,时间的经过对于担保物权行使的影响。担保物权本属他物权,基于其与无期限限制的所有权之间的区别,本也有期限限制。同时,基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担保物权又依附于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状况又直接影响着担保物权的行使。《民法典》第419条语焉不详的文字,增加了法律效果解释上的困难,所谓“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究竟是担保物权消灭,还是抗辩权发生?《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第1款既规定“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规定“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人民法院对主债务诉讼时效是否经过,是要依职权主动审查,还是尚须抵押人提出抗辩?这些问题都面临着任务艰巨的解释论作业。
本书将围绕上述问题,渐次展开。
三、详细目录
引 言 001
一、问题意识 001
二、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体系化 006
三、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的体系化 011
四、典型担保的体系化 016
五、非典型担保的体系化 031
六、本书的结构安排 038
第一章 民法典担保合同制度体系 043
第一节 担保合同之担保人资格论 043
一、问题的提出 043
二、自然人的担保人资格 043
三、营利法人的担保人资格 051
四、非营利法人的担保人资格 055
五、特别法人的担保人资格 063
六、非法人组织和法人分支机构的担保人资格 072
七、小结 077
第二节 担保合同从属性规则的适用与限度 077
一、问题的提出 077
二、主债权的特定化与担保发生上的从属性 079
三、担保范围和强度上的从属性与担保合同违约金条款的 效力 087
四、担保效力上的从属性和独立保函的体系定位 094
五、担保处分上的从属性与金融不良资产处置 105
六、担保消灭上的从属性与“借新还旧”时的担保 责任 112
七、小结 117
第三节 共同担保规则的体系解释 118
一、问题的提出 118
二、共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119
三、担保人之间分担请求权的正当性 136
四、担保人分担请求权的行使与计算 164
五、小结 171
第四节 第三人担保时的权利保护体系 172
一、问题的提出 172
二、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之前的权利:一般抗辩权和专属抗辩权 175
三、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之后的权利:追偿权 183
四、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之后的权利:清偿承受权 209
五、保证人向债权人的返还请求权 215
六、小结 217
第二章 民法典典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 219
第一节 担保物权追及效力规则的解释论 219
一、问题的提出 219
二、《民法典》第406条的价值目的转向 221
三、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的文义范围 229
四、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例外 238
五、小结 244
第二节 公示生效主义之下未公示担保物权的法律效果 244
一、问题的提出 244
二、未登记不动产抵押权具有物权效力的特定情形 246
三、不动产抵押合同有效之下的救济路径 251
四、“违约责任说”之下的解释论 256
五、小结 270
第三节 动产担保权登记对抗规则的统一解释 272
一、问题的提出 272
二、动产担保权的性质与对对抗的理解 274
三、未登记动产担保权可得对抗的第三人的客观范围 282
四、未登记动产担保权可得对抗的第三人的主观范围 291
五、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300
六、小结 307
第四节 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规则的体系解释 308
一、问题的提出 308
二、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的规则体系及其适用关系 311
三、动产担保权优先顺位一般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320
四、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之间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 与适用 330
五、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337
六、小结 348
第五节 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建 349
一、问题的提出 349
二、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 352
三、各种动产和权利担保形式的统一登记 355
四、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基本属性 364
五、小结 382
第三章 民法典非典型担保物权制度体系 385
第一节 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构造 385
一、问题的提出 385
二、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构造之分歧:所有权构造抑或担保权构造? 386
三、我国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构造及体系解释 393
四、小结 403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交易的法律构成 404
一、问题的提出 404
二、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的功能化转向 407
三、物权法定主义与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的功能性形式主义 414
四、买受人的处分权与权利冲突的解决 419
五、出卖人权利的救济路径与清算法理的贯彻 431
六、小结 444
第三节 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构成 445
一、问题的提出 445
二、融资租赁交易的功能化转向:功能主义抑或功能性的形式主义 447
三、融资租赁交易所涉权利冲突:先登记者优先规则及其例外 455
四、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的权利救济:清算法理的贯彻 470
五、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权利救济:破产取回权抑或破产别除权 479
六、小结 486
第四节 保理交易的担保功能 488
一、问题的提出 488
二、形式主义与功能主义相结合之下保理交易的定性 489
三、保理交易中应收账款的特定化与真实性 496
四、应收账款之上保理与其他交易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 506
五、保理人的违约救济权利 512
六、小结 519
第五节 非典型担保视野下让与担保的解释论 520
一、问题的提出 520
二、约定了清算义务的让与担保 521
三、没有约定清算义务的让与担保 527
四、附回赎条款的让与担保 533
五、买卖型担保及其重新定位 537
六、小结 542
第四章 民法典担保权利实现规则体系 543
第一节 担保物权实现途径的体系解释 543
一、问题的提出 543
二、担保物权的协议实现 544
三、担保物权的庭外实现 548
四、担保物权的非讼实现 559
五、小结 578
第二节 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困境与出路 579
一、问题的提出 579
二、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580
三、以担保财产抵偿主债务 592
四、强制管理制度的引入与构建 607
五、小结 617
第三节 时间对于保证债权行使的意义 619
一、问题的提出 619
二、保证期间的意义与适用范围 620
三、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 624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效力 633
五、保证期间的计算 642
六、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及其衔接 664
七、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 670
八、小结 673
第四节 时间对于担保物权行使的意义 675
一、问题的提出 675
二、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则变迁 676
三、《民法典》第419条中“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的性质与计算 681
四、《民法典》第419条中“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效果 691
五、《民法典》第419条是否可得类推适用于质权和留置权 702
六、小结 705
主要参考文献 707
索引 717
后记 737
四、后记
2022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疫情防控政策的不断调整,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节奏,但对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校教师来说,除日常教学工作、各类研讨会从线下搬到了线上之外,其他好像并未发生多少变化。就我而言,在这一年的10月11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宣布了学校关于同意我辞去法学院副院长职务的通知,近五年的行政工作也终于卸下了,我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教学科研中。
《民法典》公布之后,其中的担保制度渐成民法学研究的“热点”。担保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最具革命性的部分,尚需阐释、演绎其法意或者效果;市场经济的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创新,亟待学界就担保交易的结构设计和新类型纠纷的处理提供相应的智识贡献。《民法典》并未如实用主义者所主张的那样使担保制度独立成编,而是秉承物债两分的体系结构,将“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置于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反映着物的担保中的权利内容;将“保证”置于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体现着人的担保中的典型元素;将“定金”置于合同编通则分编违约责任章,不再将其作为一种典型的担保方式。在物的担保的形式主义进路之下,《民法典》革命性地植入功能主义的制度元素,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让与担保合同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规定为担保合同,为非典型担保的展开提供了技术路径和解释前提。这一由“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共同构成的担保制度,颇具中国特色,为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金融服务提供了制度供给,既体现着我国担保制度演进上的路径依赖,又反映了担保制度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基本需求。
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形式特征,增加了具体规则解释、适用上的困难。分属物权编和合同编的担保制度之间,没有了“提取公因式”的“小总则”。立法简约造成了典型担保制度彼此之间的规则缺失,担保制度体系化整合的不足也带来了规则之间的重复,甚至冲突。诸如,既然还原了融资租赁交易的融资实质和担保功能,为什么欲取回租赁物要先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与此相反,于同样被纳入担保合同予以规整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欲取回标的物却不以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为前提。如此等等,均需经由解释论的发展得到填补或者消解。本项目的研究即立意于此,试图从民法典具体担保规则中抽象出担保的一般规则,经由体系解释化解民法典具体担保规则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难能可贵的是,《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正视了这些问题,在担保制度的体系化整合上作出了相当程度的努力,例如:基于民法典置重于担保从属性的立法选择,将成立、效力、范围、消灭、抗辩上的从属性规则统一适用于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将保证合同章中的保证人权利保护规则适用于物上保证人,弥补了民法典物权编担保物权分编中物上保证人权利保护规则的缺失;针对民法典对担保人资格的零散规定所体现出的规范目的,就担保人资格限制及其法律意义作了统一解释;对于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范围、权利的实现规则和程序保障、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以及购买价金担保权的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等,在动产抵押贷款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和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之间实现了统一;等等。这些规定无疑降低了本项目研究的难度。
在入选2022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之后,我又根据八位文库评审专家的意见,对申报成果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在这里,我要感谢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重大项目和《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各位评审专家:正是你们的宽容与抬爱,才使本成果最终入选;正是你们的宝贵建议,才使本成果能以目前的状态最终面世。我要感谢我的学生,尤其是张尧、曹明哲、罗帅、范佳慧、陈南成、陈睿凝、陶鑫明、霍帅甫、顾晨阳,他们协助我查阅资料、整理案例,备极辛苦。我还要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法律分社社长郭虹,以及编辑施洋不辞辛劳地校阅书稿,为本书增色不少。最后,我要感谢我的爱人和两个女儿。在疫情防控期间,我的爱人承担了主要的家务;大女儿常以视频连线的方式在遥远的美国关注着我的项目进展;小女儿居家线上上课,伴我左右,增加了无尽的欢乐,以每天限量3支烟的方式敦促我戒烟。
书是出版了,遗憾也就留下了。《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实施不久,我对其中规则的理解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书中失当之处也就在所难免。欢迎各位理论家和实务家的批评!我将在本书再版时予以修正。
高圣平
2023年1月10日
于北京傲城尊邸寓所
五、作者简介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首席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等。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代表作有《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律表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