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 | 旅行社不收“敏感行业”客户竟成潜规则?
2023年7月25日      ( 正文字号: )
[ 导语 ]

暑假来临,旅游逐渐火爆,选择旅游团出游成为广大家庭的不二之选。然而近日,一位新闻从业者在朋友圈爆料称,自己在网上团购预订一家云南旅行社时,因为持有记者证被客服建议不要跟团。后旅行社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旅游行业并不能做到100%的规范,肯定会存在部分违规操作,因此形成了一种潜规则,对记者、律师等敏感职业有所忌讳。即使参团者隐瞒自己的职业,如果后续被旅行社的工作人员知晓,也会被劝说离团。旅行社究竟缘何不收“敏感行业”客户?将“敏感行业”客户拒之门外是否合法?“敏感行业”客户应如何寻求救济?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一探究竟。

[ 内容 ]

一、旅行社缘何不收“敏感行业”客户?

旅行社拒收“敏感行业”客户早已不是第一次。早在2017年,部分旅行社便因明确规定不接受记者等职业人员参团而遭受处罚,平台被责令整改。6年过去的今天,云南部分旅行社再现“防记者”,究竟是源于旅行社心里有鬼,还是对记者、律师这类职业过于敏感,只能说二者皆有。尽管近年来旅游业经过“最严整顿”,旅游秩序受到全方位监管,总体上有所好转,但“导游事件”仍层出不穷。一些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往往存在不规范乃至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比如为了牟取暴利而临时改变旅行线路,或者人为加入过多购物环节等;但同时又担心自身的违规问题被监督、被曝光,那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禁入”,将记者和律师列入“敏感行业”,不得参团。

还有一些旅行社可能经营管理比较规范,但缺乏正确对待记者、律师的态度,于是对以上两类“特殊职业人群”较为敏感,在心理上抗拒与之接近,而是保持所谓的“安全距离”。实际上,记者、律师只是诸多普通职业之一种,并非可怕的猛兽,旅行社没必要将其列入“敏感行业”客户名单,应该对他们“脱敏”。此种“歧视”不仅只限于针对“敏感行业”客户,对于部分普通消费者群体同理存在。


二、拒收“敏感行业”客户涉嫌违法!

针对旅行社拒收“敏感行业”客户的“寒心”潜规则,应从法律角度予以规制,只有完善了相关领域的立法与全方位监管,才能真正杜绝此类“另眼相看”的歧视行为。结合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拒收“敏感行业”客户涉嫌违法。

第一,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即,一方面,报团旅行的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公平交易的权利,如果旅行社禁敏感行业客户参团,则意味着剥夺了特定群体作为消费者的选择权;另一方面,报团旅行的消费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涉嫌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违反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法律并未赋予经营者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在团购产品中加入限制性条款,对个别类型的群体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并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精神,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违反《旅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涉嫌逃避监管,且其以格式条款限制旅游者权利的内容无效。《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故而,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而旅行社采取禁止敏感行业客户参团而非自我整改治理的方式,显然有逃避监管之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方面,旅游经营者并没有选择消费者的权利,如果通过“预定须知”或者其他方式提出预定限制,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有权请求法院认定这些内容无效。

图片


三、“敏感行业”客户如何寻求救济?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等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敏感行业”客户及其他自身权益遭到不合理侵犯的消费者们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善用维权手段,将旅行社不合理、不合法行为暴露于阳光之下,让法律与大众共同“审判”相关行为。


四、结语

在当前“人人都是媒体、全民皆为记者”的自媒体时代,无论是旅游行业还是其他行业,单纯的防“敏感行业”客户毫无意义,甚至好比“自毁门庭”。真正的治理应体现在多主体共建共享之上。如果发生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者消费群体区别对待,禁敏感行业客户参团,不仅涉及地域、职业歧视,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有积极的措施治理乱象,而不是一味让消费者妥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不仅是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保障诚信经营的绝大多数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让劣币驱逐良币,只有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才能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对于这些对记者、律师说“不”的旅行社,更应是政府监管的重点目标。



(图源网络)

[ 参考文献 ]

1. 马亮:《部分旅行社不收“敏感行业”客户,害怕什么呢?》,载微信公众号“光明论”,2023年7月19日发布。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
3. 环球时报:《不收“敏感行业”客户?旅行社禁止记者、律师参团?云南文旅厅回应》,载微信公众号“环球时报”,2023年7月18日发布。

发表评论
推荐阅读
王轶:什么样的文章是法学期刊应当发表的好文章?
法学期刊在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繁荣和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各期刊应在区分文章层次的基础上,决定所刊发的
王利明:法学教育应注重辩论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应注重辩论能力的培养。
王利明:中国古代的法典为什么大都称“律”而不称“法”
中国古代“律”与“法”存在区别,法律意义上所说的“法”与“律”对应,但现代的法律具有全新的价值追求。
热门排行
学术公告
相关文章

编辑:胡玥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