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持续金融法规全球现状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启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尽管气候治理是各国之间的共同议题,但在治理责任承担的谈判过程中,也伴随着竞争与大国博弈。今天,全球气候治理主要围绕着联合国的治理机制展开,其核心为2015年联合国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简称《巴黎协定》)。《巴黎协定》中并未就各国所应当承担的碳中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实现碳中和目标更多地依靠于国内的相关政策与制度。目前,全球已有66个国家和地区宣布了碳中和目标。可持续金融通过直接投资于环保产业以及制定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金融部门政策,已逐渐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巴黎协定》目标的关键手段之一。
但应当意识到,可持续金融发展已呈现出各国竞赛的趋势,发达国家在制定全球性可持续金融监管标准时,明显较发展中国家具有更大的话语权。由于金融业及金融监管体系的滞后性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对于相关议题甚至处于失语的状态。
2020年12月,欧盟发布《全球变局下的美欧新议程》,呼吁将2050年实现碳中和作为跨大西洋的目标和共识,加强美欧在全球气候治理框架下的合作,同时联手塑造碳关税体制、共同拟定可持续金融全球监管框架、绿色贸易议程等一系列与气候相关的国际经济规则。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则明确提出,要“统筹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对外斗争与合作,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坚决维护我国发展权益”。
二、可持续金融的实现方式
(一)可持续金融发展理念在投资中的体现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通常有以下五种实现可持续投资的方式:其一,排除法(负面筛选),这主要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投资组合时,将违反了某些标准或价值观(取决于客户的偏好)的活动或做法的发行人从投资组合中排除。其二,最优法则,即选择在可持续性方面表现最好的企业进行投资。其三,整合ESG因素的方法,即在传统财务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系统地纳入与ESG话题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其四,参与性股东,即强调股东在企业决策与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方面股东可以积极与企业进行对话,另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行使投票权来影响企业的具体决策。其五,响应可持续性主题的投资,这种方法主要表现为对提供可持续环境或社会解决方案的公司进行投资。其六,影响力投资,在这种方法中,可持续性投资除了产生财务回报外,还旨在产生可衡量的社会或环境效益。
(二)可持续金融监管的政策导向与宏观把控
可持续金融监管的宏观把控主要表现为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当前国际上领先发展可持续性金融制度的国家主要以信息披露机制为依托构建可持续性金融规则。
例如欧盟在可持续性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先后颁布了《2019年可持续性披露条例》及《2020年分类条例》,这些文件中所包含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受监管的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有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考量的强制性义务;第二,营销可持续性金融产品时强制性的销售和持续披露义务;第三,定义可持续性目标来防范洗绿。“洗绿”(green washing), 是指机构为了展示对环境负责的公众形象而进行虚假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
三、结语
在大国博弈与后疫情时代的国际背景下,国与国之间相互较量的局面正在不断加深,我们应当巩固我国在可持续金融发展方面的国际话语权,不断推动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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