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可持续金融的法学视角
2023年7月28日      ( 正文字号: )
文章标签:金融法   金融监管   金融司法   金融政策
[ 导语 ]

人类即将进入第四次工业革命,这将是一次全方位的变革。同时,人们也逐渐意识到,牺牲自然已发展经济所带来的问题。随着气候变暖的日益恶化,可持续金融监管逐渐成为发展金融经济的重要议题。如何通过金融规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金融法规为了推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又应当对此做出何种宏观角度的把控?投资人如何通过自己的力量参与到可持续金融的建设中?对此,小编将在本文中结合国内外可持续金融法律规制的具体情况,为大家解答上述疑惑。

[ 内容摘要 ]

随着气候问题愈演愈烈,可持续金融逐渐成为金融监管中的重要议题,本文主要介绍了可持续金融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发展途径。

[ 内容 ]

一、可持续金融法规全球现状

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启了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尽管气候治理是各国之间的共同议题,但在治理责任承担的谈判过程中,也伴随着竞争与大国博弈。今天,全球气候治理主要围绕着联合国的治理机制展开,其核心为2015年联合国巴黎气候变化协定(简称《巴黎协定》)。《巴黎协定》中并未就各国所应当承担的碳中和义务进行具体规定,因此实现碳中和目标更多地依靠于国内的相关政策与制度。目前,全球已有66个国家和地区宣布了碳中和目标。可持续金融通过直接投资于环保产业以及制定符合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金融部门政策,已逐渐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巴黎协定》目标的关键手段之一。

但应当意识到,可持续金融发展已呈现出各国竞赛的趋势,发达国家在制定全球性可持续金融监管标准时,明显较发展中国家具有更大的话语权。由于金融业及金融监管体系的滞后性发展,不少发展中国家对于相关议题甚至处于失语的状态。

2020年12月,欧盟发布《全球变局下的美欧新议程》,呼吁将2050年实现碳中和作为跨大西洋的目标和共识,加强美欧在全球气候治理框架下的合作,同时联手塑造碳关税体制、共同拟定可持续金融全球监管框架、绿色贸易议程等一系列与气候相关的国际经济规则。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则明确提出,要“统筹做好应对气候变化对外斗争与合作,不断增强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坚决维护我国发展权益”。

二、可持续金融的实现方式

(一)可持续金融发展理念在投资中的体现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通常有以下五种实现可持续投资的方式:其一,排除法(负面筛选),这主要是资产管理人在管理投资组合时,将违反了某些标准或价值观(取决于客户的偏好)的活动或做法的发行人从投资组合中排除。其二,最优法则,即选择在可持续性方面表现最好的企业进行投资。其三,整合ESG因素的方法,即在传统财务分析和投资决策中系统地纳入与ESG话题相关的风险和机遇。其四,参与性股东,即强调股东在企业决策与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方面股东可以积极与企业进行对话,另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行使投票权来影响企业的具体决策。其五,响应可持续性主题的投资,这种方法主要表现为对提供可持续环境或社会解决方案的公司进行投资。其六,影响力投资,在这种方法中,可持续性投资除了产生财务回报外,还旨在产生可衡量的社会或环境效益。


(二)可持续金融监管的政策导向与宏观把控

可持续金融监管的宏观把控主要表现为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当前国际上领先发展可持续性金融制度的国家主要以信息披露机制为依托构建可持续性金融规则。

例如欧盟在可持续性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先后颁布了《2019年可持续性披露条例》及《2020年分类条例》,这些文件中所包含的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受监管的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有将可持续性风险纳入考量的强制性义务;第二,营销可持续性金融产品时强制性的销售和持续披露义务;第三,定义可持续性目标来防范洗绿。“洗绿”(green washing), 是指机构为了展示对环境负责的公众形象而进行虚假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

三、结语

在大国博弈与后疫情时代的国际背景下,国与国之间相互较量的局面正在不断加深,我们应当巩固我国在可持续金融发展方面的国际话语权,不断推动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图源网络)

[ 参考文献 ]

1.孙茜:《建立和完善气候投融资案件裁判规则体系路径探析——以坚持和践行“两山”理念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11期。
2.陈红彦:《碳中和目标下全球气候治理的竞争转向与中国对策》,载《法商研究》2023年第3期。
3.Iris H-Y Chiu(著),程磊、林琳(译):《欧盟可持续金融议程——可持续性衡量标准发展的双重重要性治理》,载《经贸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

发表评论
推荐阅读
王轶:什么样的文章是法学期刊应当发表的好文章?
法学期刊在推动法学学术体系繁荣和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各期刊应在区分文章层次的基础上,决定所刊发的
王利明:法学教育应注重辩论能力的培养
法学教育应注重辩论能力的培养。
王利明:中国古代的法典为什么大都称“律”而不称“法”
中国古代“律”与“法”存在区别,法律意义上所说的“法”与“律”对应,但现代的法律具有全新的价值追求。
热门排行
学术公告
相关文章

编辑:刘茜雅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