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快递公司寄丢快递的行为?
实践中普遍认为快递服务业务属于货运合同,快递公司与寄件人之间缔结了货物运输合同。本案中快递员因失误将包裹错放在邻居门口导致包裹丢失,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履行不能,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依据上述规定,快递公司对薛先生负有赔偿义务。但依照该条但书的规定,由于快递公司在承运时对货物的真实价值并不知情,因此赔偿的损失不得超过快递公司在与薛先生订立承运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民法典》第584条但书的内容可知,在未保价的情况下,寄件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寄件的事实以及所及货物的实际价值,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快递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保价作为合同的内容有哪些法律效力?
保价条款是快递等货运合同中合同双方通常会约定的免责条款的类型之一,一般包含如下内容:托运人应对价值较高的货物声明其价值并选择是否支付一定比例的保价费;因承运人的原因导致货物灭失、破损、短少的,若选择保价,则由承运人在保价金额范围内向托运人赔偿实际损失;若未选择保价,则由承运人按运费的五至七倍向托运人赔偿。
在本案中,不少网友指出快递公司按照“退一赔六”的标准仅赔偿薛先生90元,与金球的实际价值相差甚大,不合情理。但是实际上,无保价情况下的限额赔偿约定是国际运输业中普遍适用的商业规则,符合运输行业的特点和操作管理,符合公平原则。当承运人在尽到格式条款相关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中的限额赔偿约定合法有效。实际上保价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平衡邮寄费用与承运风险,在承运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后,寄件人应当对货物运输的赔付规则有着清晰的认识,如果寄件人选择放弃保价,则视为寄件人对个人财产权利的放任和处分。但保价条款也存在例外,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也有可能会结合案情引用《民法典》第506条第2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的规定,排除保价条款的适用。一般认为,故意包括监守自盗、放任快递毁损灭失等,重大过失包括缺乏基本注意义务导致快递毁损灭失或无法说明理由。寄件人有如实申报货物的义务,但在本案中,薛先生明知运输的货物价值较高,未选择保价服务,亦未主动告知快递公司物品的价值及属性,因此薛先生自身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三、小结
综上,依据《民法典》第584条、第833条等规定,快递公司对薛先生负有赔偿责任,但赔偿数额不应超过快递公司在与薛先生订立承运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此小编提醒大家,在寄运价值较大的货物时,一定要与快递公司进行积极磋商,选择相应的价保,将货物的真实价值在缔约合同的过程中进行披露,注意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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