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消费“冷静期”?
消费“冷静期”也被称作“冷却期”、“反悔期”制度,指的是在消费者合同成立后,消费者一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无条件地撤销合同,并且不需要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的制度。消费“冷静期”最早出现在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中,该法设定了4天的冷静期,在这段期间消费者可以撤销租赁合同并不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传统民法有关“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和履行合同,不得单方面解除。然而,随着经济发展、技术创新和制度的跟进,销售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活动在销售环节、销售方式和销售对象各方面都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力量不均衡现象也日益突出,很多商品信息只有消费者购买且使用之后才能了解到,因此建立冷静期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对于诸如网上交易、交易额巨大、电视购物等消费者与商家信息和力量严重不对等的消费应当适用。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
现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25条实际上确立了消费者冷静期制度,但仅仅将网络、电视、电话、邮购方式销售商品纳入“冷静期”之内,同时设置了例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消费冷静期,实际上赋予了消费者一定的合同解除权,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更多的保护了消费者,难免会损害商家的信赖利益。因此该法条对消费冷静期的适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第一,仅仅适用于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特殊方式销售商品;
第二,冷静期的期限为7日,消费者仅在期限内才能无理由退货;
第三,规定不适用该制度的例外情形;
第四,规定退货产生的运费原则由消费者承担。
三、通过合同约定设立消费冷静期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之外,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消费者可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依然可以与商家协商,在合同中约定消费冷静期制度,且消费冷静期适用的对象不限于商品,还包括服务。
例如:某甲为了给孩子的打下英语基础,有意报名某英语早教班,在早教机构的推销下,有意一次购买28888的三年期课程。由于交易金额较大,且对该机构的实际教学质量也不太清楚,于是在要求该机构在合同中写明,第一个月课程结束之内,甲可以无条件请求退款。早教机构同意,该条款有效。
健身、早教、美容等服务类消费,大多存在预付消费,消费者会进行预付储值,且在营销方式上,商家会雇佣专业的销售,依赖行业话术,使消费者动心,产生消费冲动,在该领域确立消费冷静期十分有必要。事实上,一些地区已经认识到上述问题,采取各种办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尽量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达到平衡。
比如:近日上海市体育局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体育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长三角区域体育健身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文本规定,长三角区域内的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参照该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中明确提到“冷静期”条款,消费者可以在七天冷静期内获得全额退款。
四、小结
消费“冷静期”意在防止消费者冲动消费,给消费者一定的“反悔权”,但是商家对合同的信赖利益也值得考虑。法律和一些地区的规范性文件意在实现商家和消费者的平衡,进行了一系规定,在规定的范围之外还需要消费者保持理性,如果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品质以及自己的需求不是特别明确,可以自行与商家约定消费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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