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空调安装工人高空坠亡,谁应当承担责任?
2023年9月1日      ( 正文字号: )
文章标签:雇佣合同   承揽合同   用人者责任
[ 导语 ]

夏天是安装空调的高峰期,也是空调外机安装工人人身安全事故多发时段。空调安装工人每一次高空作业都是冒着极大的危险,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不便于安装的房屋设计以及紧迫的工程进度都增加了意外发生的可能性。当工人在高空安装空调坠亡时,谁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文将对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承担形式进行分析。

[ 内容摘要 ]

夏天是安装空调的高峰期,也是空调外机安装工人人身安全事故多发时段。当工人在高空安装空调坠亡时,谁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文将对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承担形式进行分析。

[ 内容 ]

一、案情简介

江苏省泰兴市某双兰中心(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陆某,在明知刘某高空作业证失效的情况下,仍将其儿子的证件借给刘某使用,并通过公司信息员将空调安装任务派单给刘某。刘某召集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赵某共同作业。赵某在未配备相应安全设施的情况下,在室外安装空调时不慎从高处坠落死亡。

陆某认为其与刘某之间是承揽关系。陆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并非陆某单位的从业人员,双方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刘某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赵某完成,系刘某个人行为,故陆某对赵某的死亡不负有责任。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成立的事故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刘某系双兰中心的雇佣人员,是双兰中心的从业人员。

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一是陆某与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有着天壤之别,对谁应当承担责任有重要影响。具体而言,若被认定为雇佣关系,安装公司应对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工人对其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雇主享受雇员工作所带来的利益,就应当承担由此而生的风险。若被认定为承揽关系,安装工人作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安装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与雇佣关系不同,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服从关系,定作人无权干涉承揽人的工作,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也应该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二是刘某是否为《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从业人员”,这影响到陆某是否构成《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若刘某被认定为“从业人员”,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案中,陆某作为安装中心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管理义务,未确认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未配备相应安全设施,并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将会被认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二、谁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实践中购买、安装空调的不同情况,可以将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即安装公司和购买空调的顾客。

(一)安装公司承担责任

指派空调安装工人施工的安装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最关键的步骤是认定安装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正如前文所述,承揽人提供劳务时原则上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监督,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故其从事承揽事项时侵害他人的权益,定作人原则上不负损害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中,受雇者提供劳务原则上须接受雇主的指挥监督,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执行职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一般情况下是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该如何判断安装工人与安装公司之间属于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呢?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劳动报酬是定期给付还是一次性结算;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承揽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在雇佣关系中,当安装工人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安装公司没有任何过失,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安装工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安装公司可以向其追偿。当安装工人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无过错,安装工人发生工伤事故是其自身劳动保护意识不强导致的,此时只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得赔偿。另一种情况是安装公司对工伤事故的造成存在管理不善等重大过错,此时安装工人不仅构成工伤,而且安装公司对对其也构成一般民事侵权,安装工人应当优先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然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差额部分的赔偿及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以上述案件为例,刘某的工作地点及工作任务均接受双兰中心信息员的指派,安装质量的好坏也是由双兰中心作出评价并接受双兰中心管理,应当认定安装工人刘某与安装公司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要件,若刘某在接受委派安装空调时造成他人受伤,安装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3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承揽关系中,安装公司为定作人,当作为承揽人的安装工人受伤或者致第三人受伤时,安装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在其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的情形下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空调安装工人没有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安装空调的技术条件,则可以认定安装公司在选任人员时未选任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存在过失。若安装公司未审查工人在作业过程中是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或者提供了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具导致事故的发生,都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安装公司单位负责人也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空调安装工人坠亡符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标准,在上述案件中陆某作为单位负责人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刘某、赵某资格非但不加把关还弄虚作假,对他们未履行安全生产培训与教育等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后经泰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陆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二)顾客承担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顾客选购空调后,商家会提供安装的服务,但也不排除顾客自行联系安装工人进行安装的可能。此时顾客与安装工人之间属于承揽关系,安装工人以完成的工作成果向顾客进行交付,为一次性提交劳动成果,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安装工人仅需完成安装任务即可,与顾客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顾客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若顾客不存在过失,安装工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三、结论

认定空调安装工人与安装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对发生损害后的责任承担至关重要。若当事人明确将合同作了定性,如约定了合同名称,或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使用“雇佣”或“承揽”等字眼,或在事后通过协商确定合同类型的,应当遵从当事人的合意。若没有在事先约定合同类型,也未能在纠纷产生后达成一致,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判断。若安装公司与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则安装公司应对工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对工人自身受到的损害,若安装公司无过错,工人可以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获得赔偿;若有重大过错,公司则需要承担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差额部分的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侵权责任。若安装公司与工人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安装公司原则上不承担责任,但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的除外。



(图源网络)

[ 参考文献 ]

1. 唐波涛:《承揽合同的识别》,载《南大法学》2021年第4期。
2. 张静超、刘丽:《以案释法: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有何区别?》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微信公众号,2023年6月2日。
3. 杨绪峰:《安全生产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以《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修改为契机》,载《法学》202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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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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