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陪审团(下)
发布日期:2014/12/10      正文字号:
[ 内容 ]

本期是“美国司法经典误读的第六期”,探讨美国的大陪审团制度。与小陪审团的命运相似,大陪审团在美国的适用比例较低,并且被人戏称为“橡皮图章”。那么,大陪审团在美国的命运究竟如何?本期推送将为大家解密。就读本文前,建议阅读第一至五期推送。

上一期已经提到,美国的陪审团由两类构成: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Petit Jury)。前者通常出现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审查检察官提起的犯罪指控是否有合理的依据。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检察官的权力,防止他们对无辜公民任意起诉。除此之外,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区别还在于:第一,大陪审团的构成成员为16-23人,而小陪审团的构成成员为6-12人;第二,大陪审团成员通常需要任职一段时间,在这个时间内他们可以对多个案件进行监督;而小陪审团只针对个案,该案审结后,小陪审团便宣告解散。
中国的读者对于大陪审团通常较为陌生。若不是经过专门的法学学习,尤其是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很少人会知悉这样一个存在。可能的原因便是,相较于小陪审团而言,大陪审团在英美影视作品中的出现频率实在是太低了。

大陪审团起源于英国,但英国已于1933年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也就是说,美国已经是当今世界上唯一一个还在使用大陪审团监督检察官起诉的普通法系国家。必须承认,在殖民地时期的美国,大陪审团在公共事务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美国刑事诉讼中奉行“私诉原则”(private prosecution,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公诉),也就是通常由被害人提起诉讼。彼时,大陪审团就是“私诉”的重要监督者,只有大陪审团认为刑事起诉的证据充足,法院才会受理。当然,大陪审团作用的发挥还与他们被赋予广泛的证据调查的权力有关。对于存在疑点的起诉,大陪审团成员可以自行调查。正因为大陪审团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国建国后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和其他重罪的惩罚”。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宪法关于大陪审团的规定仅限于重罪,轻罪和轻微罪不适用大陪审团。更为重要的是,联邦宪法的第5修正案仅适用于联邦犯罪,而不适用于各州。“重罪+联邦”的限制条件极大地限制了大陪审团的适用范围(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州犯罪,联邦犯罪的数量低于5%。同时,联邦犯罪中重罪的比例也不足一半)。尽管如此,仍然有大致25个州参考了联邦宪法,要求本州所有重罪的起诉也需要经过大陪审团审查。也就是说,在联邦和上诉25个州中,检察官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重罪指控,他/她的起诉必须经过大陪审团的审查。

可以说,随着美国刑事案件公诉原则的建立,大陪审团的生存空间不断受到挤压。大陪审团受到最大的批评实际上是无法充分限制检察官的滥诉。如果说,在“私诉”阶段,大陪审团尚能有效监督个体的受害人提起的起诉的话,那么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大陪审团的作用无疑就降低了。有学者就曾调侃道,大陪审团制度最大支持者恰恰是检察官,因为他们通过了检察官绝大多数的起诉。Leipold通过调查后指出,1995年美国联邦大陪审团投票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案件中,99.6%的案件被提起公诉。也就是说,大陪审团仅仅过滤了0.4%的案件。作者进一步指出“其他年份的统计数据也大体相似”。也正因为如此,大陪审团甚至被戏称为“橡皮图章”(rubber stamp)。之所以无法限制检察官滥诉,一个重要原因是大陪审团的审查是单向的,只听取检察官的意见,而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无权参与大陪审团的审查。

正因“单向性”的弊端,美国法院在1884年创设了“预审”程序(preliminary hearing),即通过中立的法院来审查检察官的起诉是否合理。“预审”与“大陪审团”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可以参加到预审中与检察官形成有效的对抗。也就是说,在预审程序中,检察官同样不能直接向审判法院提起重罪指控,他/她必须获得预审法院签署的意见书方可起诉。(预审法院通常是限制管辖权法院,而审判法院通常是普通管辖权法院,详见推送三)。实证数据也显示,预审对于检察官“滥诉”的过滤比例会远高于“大陪审团”,Carl的研究显示,预审终结后案件被驳回指控的比例从2%到30%不等,但一般认为典型的驳回指控比例为5%-10%。(远高于大陪审团的0.4%)

随着预审程序在全美的推行,大陪审团的适用空间急速缩小。与建国之初25个州要求适用大陪审团相比,现阶段仅有4个州强制要求所有的犯罪的起诉必须获得大陪审团的授权;有大致15个州要求所有的重罪案件必须获得大陪审团的起诉书。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人可以选择放弃大陪审团而选择预审。由于大陪审团的“单向性”,许多重罪被告人都倾向于选择预审。照此种趋势来看,大陪审团退出历史舞台似乎只是时间问题。

[ 注释 ]

本文来源于微信公众账号“数说司法”(justice_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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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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