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志红们”是真凶吗?
发布日期:2015/1/11      正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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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开年的第5天,休庭长达9年的赵志红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
因了赵志红,被执行死刑已9年的呼格吉勒图的父母走上了长达9年的漫漫申诉路;因了赵志红,内蒙古高院聚焦呼格吉勒图案并最终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因了这些因了,赵志红,一个仅及1米62的瘦个男人,曾一次次吸引着全国民众的眼球;而新年伊始,他再次成为各大媒体重点追逐的目标:赵志红,是置呼格吉勒图冤死的“4.9案”之真凶吗?!
多么希望赵志红便是真凶!如此,可给1996年4月9日那天受害的女子一个真正的交待;如此,可为呼格吉勒图进一步洗冤——当然,即便赵志红不是真凶,也无法改变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的无罪判决,毕竟,呼格吉勒图案本身,疑点太多、证据太不“瓷实”。
可是,尽管赵志红在本次开庭审理的第一天即再次表明,自己便是“4.9案”的真凶,但,他是否真凶,从法律的角度言,却真不是个简单的问题。
任何案件发生后,对案件事实的回建、对相关行为人的确认及相关责任的追究,无一不应以证据为基石。法治先行国家的丰富经验、以及我们这个正在朝着法治方向努力的国家的惨痛教训均告诉我们,谨记“无证据、无裁判”至关重要!也正因为此,我国借2010年7月1日生效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正式推出了证据裁判理念,而这当然也是对早在1979年我国刑诉法诞生时便已存在的条文“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的再次强调。
诚然,赵志红承认其为“4.9案”之真凶的说辞也是证据,即是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言辞证据的供述,从学理上说,无疑是直接证据,如若真实其便有着相当强的证明力。然,因“刑讯”等收集证据方式的逼迫,供述可能为假;因“立功减刑”等功利的诱惑,供述可能为假;因“替人受过”等亲情友情“潜规则情”的驱使,供述还可能为假。故而,我国刑诉法虽经两次修正,但在现行刑诉法第53条中仍坚持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无疑,这是对人的生命和自由予以格外尊重的重要体现,更是加强法治、防止冤假错案出现的重要屏障。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后,在依法治国、依法办案、坚持程序公正成为当今不二的选择之时,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显然不能单凭赵志红的供述便认定其为“4.9案”的真凶,除非他们还占有其他证据,进而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苛严的刑事证明标准。
然而,从赵志红案之关联案件“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判决书及相关媒体报道来看,“4.9案”当初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所收集的证据,如今可用来证明赵志红便是“4.9案”之真凶的并不多。而这其中,最为关键或最为重要的证据,即取自受害女子、源自真凶的体液,在当初是没有提取到、或者是虽提取过但却最终没了踪影。换言之,性侵案件中,能将嫌疑人、或被告人与受害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关键物证即精液,在“呼格吉勒图案”速审速决的当时可能便没出现过:如果当时从受害者体内提取了体液并进行了哪怕只是血型鉴定而非是我们今天甚为普及的DNA鉴定,那么案卷中又为何只言及从呼格吉勒图指甲缝内附着物检测出与受害者一致的O型人血?事实上,如果当初提取了精液并哪怕只对之进行了血型鉴定,那么对比呼格吉勒图本人的血型,便有可能能免去其一死!同时,笔者可以继续推断的是,如果1996年“4.9案”发生后从受害者体内提取了精液并妥当地将其保存了下来,那么在2005年赵志红被抓捕归案进而供述其是“4.9案”真凶后的9年里、特别是在内蒙古高院再审“呼格吉勒图案”时,在当今DNA鉴定技术已是轻而易举便能进行的情形下,为还18岁呼格吉勒图之清白,将提取的精液之DNA与赵志红本人的DNA进行比对无疑是最为理性的选择。显然,“4.9案”没有提取、或者虽有提取但却没有保存性侵案件理应从受害者体内提取的体液也即精液。在这种情形下,在案发18年之后,尽管有赵志红就作案动机、作案过程等的详细供述、尽管有赵志红对现场的无误指认,即使可能还有警方的现场勘验笔录等其他证据来佐证,但笔者也很难相信,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能够做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地认定赵志红便是“4.9案”的真凶!
对比谷开来故意杀人案。如果李阳等按照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郭维国的要求,销毁了取自受害者尼尔•伍德的心血,那么尼尔•伍德死亡案得以重新定性无疑甚是困难!而正是李阳等人未按照郭的要求销毁心血,在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的案件侦办过程中,才能借该心血检测出其中氰化物的存在,才能最终认定尼尔•伍德系氰化物中毒死亡而非之前所谓的饮酒过量而死,才能与该案其他证据一道,共同支撑法官对谷开来的有罪判决。尽管氰化物、精液等等物证通常只是间接证据,并不能如同供述那样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因其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之特点、但因其被提取或被检测时所处的原始位置不同,如氰化物不会像供述那样因人的主观意志而变化,而谷案中的氰化物偏偏是从尼尔•伍德的心血中检测到,故而物证在案件的查处中往往起着非凡而又关键的作用!
回顾王书金案。在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0年后的2005年,王书金因涉嫌数起奸杀案被抓获,随后其供述自己是导致聂树斌死刑的“石家庄奸杀案”的真凶。笔者在此不讨论聂案、王案的来龙去脉及其相关性,更不讨论呼格吉勒图再审被宣判无罪对现今正在山东省高院复查的聂案之影响,只就王书金案在2013年二审时的情形谈点滴看法:二审时,作为辩方的王书金极力承认自已是石家庄奸杀案真凶、而控方却极力否认王书金是真凶,这种控、辩立场大错位的庭审引发了学者、实务者的普遍关注。笔者于是想到,如若王书金关联到的“石家庄奸杀案”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从受害者体内提取了体液或精液并保存到了2013年王书金二审时,那么借助DNA鉴定技术,控方还需如此从作案手法、作案细节、受害者衣着、受害者尸检所见等等方面来驳斥王书金的“有罪辩护”吗?!无疑,王书金案二审时,如若相关的“石家庄奸杀案”能提供取自受害者的体液这一重要而又关键的物证,那么控方也就不需在法庭上去竭尽全力证明王书金无罪了!不敢说王书金必定不是凶手,但如若有基于体液的DNA证据,那么王书金是否凶手无疑便是一个相对容易回答的问题了。
遥看江国庆案。江国庆,我国台湾某空军部队现役军人,原本应在1997年2月退伍,但因1995年9月部队营区厕所内一名5岁谢姓女童被奸杀而被军事法庭判处死刑并于1997年8月执行枪决,年仅21岁。2011年,台湾有关方面重查此案,传讯犯有另3起性侵女童案并早已刑满释放的许荣洲,许坦承自己是谢姓女童的作恶者。与呼格吉勒图案略为不同的是,在1997年8月江国庆被枪决之前,许荣洲在因性侵其他女童而被捕时便坦承自己是谢姓女童案的真凶。江国庆最终于2011年被平反,过程曲折、缘由复杂,但在重查江国庆案时发现,现场即厕所墙壁上半枚掌印系许荣洲所留。尽管许荣洲本人供述其是谢姓女童案真凶、而现场掌印也系其所留,且一审认定许荣洲有罪并判其有期徒刑18年,但台湾“高等法院”2013年4月二审仍以证据不足判许无罪。曾经,台军方不重程序公正、刑讯逼供、偏执单一证据,酿成无以挽回的冤案;如今,台司法检察官再行追诉,台湾“高等法院”当然不能仅凭许荣洲的供述及掌纹便认定其为真凶——显然,他们很是慎重,当疑罪时,坚持了从无。
呼格吉勒图等过往冤案以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涉及人的自由特别是生命,我们必须依法收集、获取各种证据(这其中,要特别注重收集、提取并妥当保管物证),并努力让诉讼证明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否则,便只得“疑罪从无”,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宣判。
赵志红身背20余起刑事案件、被控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等多项罪名,实可谓罪大恶极!其是否“4.9案”的真凶,均应改变不了法院最终应对其施以的刑罚。但基于程序公正、基于“疑罪从无”的现代法治理念,在认定其是否“4.9案”之真凶时,无疑还应拿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说话。尽管赵志红母亲也认为赵“就是个坏人”,尽管民众对无辜失去生命的呼格吉勒图无比同情、对“4.9案”之真相迫切期待,但这一切的一切均只是情感,却不是证据,更不是充分、确实的证据!
无证据,无裁判,更无公正的裁判。
赵志红是真凶吗?在对赵志红再次开庭审理了三天后,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将择期宣判。我们,期待宣判予这一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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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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