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240:书评 | 法律——民族精神的雕塑,品读《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发布日期:2023/6/3      正文字号:
文章标签: 民法典编纂   法理学   法的本质
[ 导语 ]

十九世纪,德国关于是否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产生了争论。许多学者希望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典来逐步实现德意志在政治上的统一,这样的观点集中体现在蒂博的文章《论德国制定一部普通民法的必要性》之中。对此,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进行了反驳,其中论证的过程展现了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派的基本观点。至此,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观初见雏形。历史法学派认为民族的存在和性格与法律存在有机的联系,这种联系不仅仅存在于历史的沉淀中,也存在于时代的进步中。究竟是什么促成了法典的形成?法律与历史和民族发展的关系何在?针对以上问题,本书评围绕《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展开讨论,以飨读者。

[ 内容 ]

本书的作者,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西方伟大的法学家。萨维尼于1779年出生于美茵河畔的法兰克福。1791年前后,萨维尼在帝国法院的助理法官的指导下开始了他的法律学习。在后来的时间里,萨维尼先后担任兰茨胡特大学的罗马法教授、普鲁士国务委员会委员、普鲁士莱茵兰地区上诉和最高法院成员、立法部长等。萨维尼的思想超越了历史的局限,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被视为萨维尼剖析自己历史法学派观点的宣言书。就其本身而言,《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是对德国民法学家和罗马法学家安东·弗里德里希·尤斯图斯·蒂博(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号召制定统一民法典这一观点的回击。十九世纪,拿破仑战败后,德意志获得了形式上的解放,但是德国不过是一个由诸多小邦国拼凑起来的集合体。由于该集合体行政效率低下,民众要求民族统一的呼声日益高涨,许多学者希望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典来逐步实现德意志在政治上的统一。这样的观点集中体现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博的文章《论德国制定一部普通民法的必要性》之中。但是,萨维尼对此持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一部民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也没有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堪凭恃的历史基础。于是萨维尼在本书中详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至此,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观初见雏形,思想体系也逐渐明晰。

本书共十二个章节,力求从不同的角度探寻法律本身、法律的二要素、罗马法、法典的制定之必要条件。首先,萨维尼开篇在导论部分提出了一个核心问题——何为对待法律的最佳方式,由此引出了对十九世界德国民法典制定问题的争论,大致有两种观点,即恢复旧制度或直接为德国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萨维尼并没有将两种观点绝对割裂开来,而是在双重历史联系中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思考。随后第二章探求了法律自身是如何产生、发展的。对于该问题,萨维尼认为:一切法律均起源于行为方式,在行为方式中,用习以为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习惯法渐次形成。换句话说,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民族的共同意识乃是法律的特定居所。萨维尼写到“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不仅如此,凡此现象并非各自孤立存在,它们实际乃为一个独特的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而向我们展现出一幅特立独行的景貌。将其联结一体的,乃是排除了一切偶然与任意其所由来的意图的这个民族的共同信念,对其内在必然性的共同意识。”于此,我们可以看出萨维尼意识到法律与民族的共同意识之间的有机联系。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限制、协同发展。法律不能割裂于民族意识而独立产生。恰好相反,法律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消亡而消亡。法律不是存在于法学家幻想中的、不切实际的科学理论。法律是有双重生命的:首先,法律是社会存在整体中的一部分,并且始终为其一部分。其次,法律乃是掌握于法学家之手的独立的分支。

在第三章制定法规定与法律汇编中,萨维尼论及一部真正优秀的法典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就法律的本身的状况而言,人们期望其最具准确性,同时,在适用中应当最具统一性。内容层面,最重要的则是法典的全面与完美。法典的形式也应当具备阐释的艺术。但是很显然,几乎没有一个时代制定的法典可以完美契合上述的要件。实际生活中的各种情形错综复杂,千差万别,所有的新法典都不得不放弃追求外在的形式完美性的一切企图,而且没有任何的代替方案。如同培根在《古今格言》中说到:倘无迫切必需,则不当立法,即便立法,亦当虑及现实的法律权威。只有在文明和知识已然超过前代的时代,才可立法。如果以往时代的作品因为当下的无知而遭毁弃,那才怎正令人堪悲。萨维尼象征性表达了当时德国制定民法典的不必要性:正如我们为冬季预先储物,它只是在为更为不幸的后继时代创制一部法典。没有一个时代不为子孙后代未雨绸缪的。从法典的本身内涵、内容层面以及形式上看,当时的德国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大费周折制定一部并不适用的法典。倘若当时阶段处于文明的顶峰,法律的发展进入了衰退期,则制定法典以未雨绸缪才可自圆其说。

在第四五章,萨维尼对罗马法以及德国的民法进行分析评论。萨维尼写道:从某一视角来看,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由此,如果将法律与这一客体两相剥离,则会导入片面之途。倡导法的统一性中,最重要的论据是,法的统一性增强了我们对于自己共同的国家的热爱,而各种特定的法律的多元性,则削弱了这一爱意。但是萨维尼反驳道:每一有机体之自为自得,均有赖于整体与部分间的均衡之维持。彼时的德国,虽然各地域的法律多元纷呈、个性彰然,但却拥有普通法作为共通的基础,恒久提醒着德意志诸族不可分割的团结一致。因此,任性随意多变的法律才是最有害的。

第六章萨维尼从立法能力的角度论述制定法典的不适当性。首先作者引用培根的观点:应当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迈此前的一切时代,因而,一个必然的结论乃是,其立法能力必定为其他时代所阙如。萨维尼认为,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之素养,此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征;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省察每一概念和规则。基于此,他认为彼时的德国不具备制定一部优秀法典的能力。当时的时代是否具有一种得将一部法典编织出来得语言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在第七章中,萨维尼对三部法典进行评论阐述,进一步论证了彼时的德国没有人有制定一部法典的智慧和才干。诸多德高望重、聪明俊杰的法学家专心致志于民法典的研究,但是结果仍然差强人意。由此,可以看出的是,在整个时代的法律领域中,必定存在某些不可逾越的障碍。

第八、九章中,萨维尼阐述在没有法典的情况下应当做什么,以及在已经有法典的情况下应当做什么。首先,萨维尼写道:良好的法律状况依赖于三件事:首先,胜任有为、圆润自洽的法律权威;其次,一个胜任有为的司法机构;最后,良好的程序形式。一旦法理学按照上述方式在法学家中获得了广泛传播,法律职业具有了一个主题——使习惯法复活,这也是获得真正的改善。最后,既是对蒂博建议,或是对于自己观点的陈述,萨维尼总结道:蒂博的设想很难在现实中生根发芽。当前的时刻,对于德国而言不是一个制定民法典的好时机。在实际的立法中,应当达到与民族精神相契合的境地,这样才会制造出一部广为信受的法典。萨维尼对两种观点进行概括性陈述,表明他所思索和寻求的,是由一种统一谐和、循序渐进的法理,他认为只有这样才是整个国族所真正共通共有的。

如前文所述,此书是萨维尼针对蒂博观点的回应,即他认为在当时的德国没有必要、也没有能力制定一部自相融洽的、统一的协和的民法典。萨维尼在论证的过程中,通过对实体法渊源的探求、以及对罗马法、等法典的阐述,回根溯源到法律与社会中民族意识的关系。社会生活是法律产生和发展的沃土,法律根源于民族生活,影响并受制于社会中的民族精神。正如社会生活一般,法律也是蔓延不断,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中凭空横出的法律制度是难以在社会中得到实践。法律体现在民族意识中并随社会发展变化而复杂化,只有法学家通过概括抽象和提炼才能使其以法律语言形式得以表现,否则法将永远沉睡在民族精神中。此书是萨维尼历史法学观点的宣言书,尽管文章中没有刻意以民族精神为着重点,但是民族精神与法律的协调统一的观点始终贯穿全书。依据历史法学派,正是民族的历史所凝聚、沉积的这个民族的全体居民的内在信念与外在的行为方式,决定了法律规则的意义与形式。经由漫长的历史之轮的砥砺,法律与民族情感和民族意识逐渐调适,融和无间,从而赋予法律以自在自为的功用与价值,而法的功用与价值也正表现和褒扬民族感情与民族意识。在萨维尼眼中,法律精神,一如民族的性格和情感,蕴含并存在于历史之中,其必经由历史,才能发现,也只有经由历史,才能保存和扩大。只有通过历史,才能与民族的初始状态保持生动的联系,而丧失了这一联系,也就丧失了每一民族的精神生活中最为宝贵的部分。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实践。当前我国正处于“后《民法典》”时代,《民法典》的编撰与施行堪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最鲜明的旗帜与里程碑之一。《民法典》的存在昭示了我们正处在最好的时代,侧面体现了我国历史与民族的整体价值。正如萨维尼所言,最适宜本民族的法律不是法学家凭空构造的制度,而是一个民族长久以来构建的社会风俗、社会习惯、社会契约。所以,在完善当代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重视法律的移植,又要注重法律的继承。法律的演进也具有延续性,所以在法律的制定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对于习惯这一渊源的采纳与应用。习惯法一般是贴合社会实际生活的惯例,是民族精神的代表。


本文为中国民商法律网原创作品,作者王明惠,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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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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