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锋:度的把握与量的均衡——以人格权编司法解释为例谈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合理性边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会议简报第五期
发布日期:2021/11/9      正文字号:
[ 内容 ]

郭锋:度的把握与量的均衡——以人格权编司法解释为例谈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合理性边界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会议简报第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时间:20211023

 

主会场——第三单元:大会主题发言

主持人:王轶(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按照会议议程的安排,我们进入到我们今天上午议程的第三项——大会主题发言。

    按照议程,由我来主持,我们这次大会主题发言的主题是: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

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持工作的一级巡视员郭锋副主任大会主题发言,题目是《度的把握与量的均衡:以人格权编司法解释为例谈民法典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我们有请郭锋副主任。

郭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持工作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副主任):

尊敬的王利明会长,各位专家、各位参会代表,大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祝贺民法学研究会2021年年会在线上隆重开幕,并感谢王利明会长邀请我参加会议,给了我向各位民法学大家学习求教的宝贵机会。

这次年会以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为主题,充分体现了民法学理论界对《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和适用的高度重视,反映了用正确的民法学理论、民法学价值理念指导和研究《民法典》司法解释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对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定《民法典》司法解释,对全国法院法官正确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积极意义。刚才王利明会长在开幕式致辞中也已经充分阐释了这一年会主题的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法典》司法解释时,面临着两个重要的方法论问题。一是如何进行度的把握,即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具体制度、具体条款的设计和表述中,如何做到适度。适度的核心就是司法机关如何尽到准确适用法律的职责和本分,不能够越俎代庖,觊觎立法机关的立法以及立法解释的权限。

    二是如何做到量的均衡,也就是面对《民法典》七编中1260条法律条文,哪些该作司法解释?哪些不该作司法解释?哪些编、哪些章应该重点作一些司法解释?进而,在各单行司法解释中,如何把握内容的多少条文的繁简?

我们目前已经立项正在开展调研的《民法典》司法解释,主要有总则编司法解释、合同编司法解释。不久前,我们委托上海法院专门召开了一场《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调研论证会。合同编司法解释,研究室与民二庭也在抓紧进行。这两部司法解释,我们已分别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召开过专家座谈会。我们计划年底总则编司法解释定稿提交审委会,合同编司法解释在明年第一季度定稿提交审委会。另外,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人格权编司法解释等,都在调研论证过程中。

对于民法典人格权编司法解释,我们考虑不首先从整体上制定,而是以司法实践为导向,先针对《民法典》第997条人格权侵害禁令这样一个新制度来进行解释。《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为司法解释提供了实体法依据。我们在民事案由的规定中已经增加了一个二级案由——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的诉讼日益增多,但是《民法典》仅仅是这么一个原则的条文,有限的文字表述,对法官来说,面临诸多理解与适用法律的现实困难。

比如说,当事人究竟如何申请禁令?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如何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人格权侵害禁令如何执行?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是否可以听证?申请禁令错误以后该如何进行救济?等等。由此导致在度的把握方面,产生以下问题

第一,可不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创设新的制度。比如,可不可以引入对申请禁令提供担保制度。人格权编第997条中并没有规定可以提供担保。但是,如果不提供担保,会不会引发当事人滥诉,这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所以在该司法解释草案当中,我们初步考虑规定,除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正遭受不法侵害时,或者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情形外,申请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未按要求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该驳回申请。这样一个条文,我们在征求意见稿当中是有争论的。如果引进担保,在防止滥诉的同时,当然就抬高了当事人的起诉门槛,会不会给法官和一部分法院拒绝受理案件提供了便利?还有,如果我们把担保写进去了,究竟是否符合《民法典》人格权禁令这个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不是又会引发学术界对司法解释超越立法权限的质疑?

第二,人格权禁令与行为保全究竟是什么关系。虽然民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行为保全的相关规定可以为法院审理人格权禁令案件提供借鉴,但是人格权侵害禁令毕竟是一项全新的实体制度设计,与行为保全制度存在明显区别,需要有自己独特的程序要件和规则设计。在一些内部研讨会上,法专家说,人格权禁令这条规定之所以有这么多漏洞,就是因为《民法典》立法的时候,诉讼法专家没有参加,所以导致存在诉讼程序瑕疵。在进行司法解释时,这种创造性制度设计是否具有合法性依据,是我们需要认真加以评估的问题。

第三,人格权禁令与《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什么关系?在司法适用中是否需要进行区分,以及如何进行区分?这也是我们反复思考的问题。

第四,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一种非诉程序,在当事人存在实质性争议的情况下,该程序是继续进行,还是应当转入诉讼程序?如果转入诉讼程序,则禁令制度很可能像支付令制度一样,会被弃而不用,形同虚设,其及时有效保护人格权的立法初衷就将无从实现。但如果不转入诉讼程序,如何在非诉环节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争议?

从量的均衡来说,关系到《民法典》司法解释总体思路。最高法院审委会确定以后不再搞大而全的司法解释,不再搞篇幅过长的司法解释,鼓励小切口式的司法解释。比如6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周强院长誉为这是一个小切口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个很具体的问题,篇幅也非常短,是一个以后可以借鉴的成功范例。另外,司法解释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而不是追求理论体系的完善逻辑的完美

按照以上思路检视《民法典》司法解释,目前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一些问题。比如第一个问题,现在已经公布的《民法典》各编司法解释,还有正在制定的,无论大小我们都在后面标个“一”,是不是意味着以后还有“二”、“三”、“四”,等等,这就意味着每篇、每项具体制度都会有一系列司法解释出台,如果这样延续下去的话,量也可能是很可观的。

第二个问题如何处理各编司法解释的内容重复交叉之处?比如总则编的司法解释,其法律行为制度和民事权利制度,跟合同编、物权编司法解释的很多制度交叉。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与人格权编司法解释的很多内容也交叉。因此,在司法解释中怎么谋篇布局,怎么从司法需求出发,合理避免制度交叉、内容重复,这也是需要研究解决的。即使在人格权编内部,也存在着前后多个司法解释内容的交叉重叠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理论界和我们一起共同研究解决。

最后,我表达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调研起草《民法典》各编司法解释过程中,民法学研究会各位专家学者,都给予了大量的、宝贵的无私的指导和支持,特别是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都多次承办座谈会,还有很多专家也都多次参加我们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场合举办的司法解释座谈会。在此,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感谢并期望这次民法学研究会年会的成果,能够给最高法院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主持人王轶教授。

主持人王轶教授:感谢郭锋副主任长期以来对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各项工作给予的不遗余力的宝贵支持,也感谢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对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各项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以上整理的发言内容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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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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