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组编辑的法律与治理--中英基因组编辑法律规制研讨会会议综述
发布日期:2022/1/27      正文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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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教育部批准,2022年1月1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牵头组织的“中英基因组编辑法律规制研讨会”在线上举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首都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厦门大学、河南大学以及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Nuffield Council on Bioethics)、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伦敦大学国王学院、牛津大学、兰卡斯特大学、英国驻华使馆等机构的专家学者出席本次线上会议。

(会议现场)

 一、开幕致辞

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主席、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哲学名誉教授David Archard在开幕致辞中表示,非常荣幸能够与中国同行就如何规范基因组科学研究及其应用展开交流;他本人曾多次以研究学者的身份访问中国,收获良多。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致力于在生命伦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如在基因组编辑技术、生物燃料、动物研究、干细胞治疗等生物科学技术的研究方面。此次全球性的疫情给我们带来了许多教训与启发,一是包括对病毒基因组的分析和疫苗研发在内的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二是科学伦理在有效审查和批准有关疾病防治的公共措施方面的重要性。此外,疫情的全球治理机制也非常关键。


(David Archard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石佳友代表主办方发表致辞。他首先对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及理事会主席Archard教授对此次会议的支持和参与表示感谢;他指出,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在基因组编辑领域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发布了2018年《基因组编辑和人类生殖:社会与伦理问题》等研究报告,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他表示,本次会议也是中国司法部课题“我国人类胚胎基因编辑立法研究”的阶段性研究计划,这一研究旨在促进基因组编辑治理框架的完善。近年来中国政府非常重视科学技术的伦理和法律治理,陆续通过了诸多有关生命伦理的法律法规,并组建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这一重要机构。因此,组织关于基因组编辑法律规制的国际研讨会意义十分重大,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完善中国的立法和监管框架。石佳友教授强调,基因组编辑是全球性问题,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当参与到相关的国际对话中,以促进生命伦理领域的全球治理。最后,石佳友教授再次对会议的各主办方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与会的中外嘉宾表示热烈的欢迎。


(石佳友教授)


英国驻华使馆政务参赞Alastair Arnold在线上致辞中表示,本次研讨会意义重大,会议的研讨主题属于法律、科学和伦理的交叉问题;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此类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次研讨会所交流的主题也是中英两国科技对话和法治对话的交叉主题;前者包括流行病的预防和气候变化等主题,后者强调在新科技背景下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譬如去年中国人民大学所主办的中英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研讨会。本次会议探讨遗传学及干细胞研究、基因编辑的生命伦理学问题等领域的监管规则,对于推进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和个人权利的强化保护都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Alastair Arnold参赞)


 二、会议第一节

会议的第一节由David Archard教授和石佳友教授共同主持。

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助理主任Peter Mills首先介绍了2018年发布的《纳菲尔德基因组编辑报告》。Mills主任指出,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和学术机构不同,属于政策机构。理事会的核心工作是挑选不同学科的专家组成工作组,工作组基于特定目的开启调查程序,撰写相应报告,并提交给理事会,由理事会对报告进行讨论完善并通过。工作组的成员在这个过程中建立起了彼此的信任、信心和理解,这对于平息分歧十分有利。Mills主任强调,报告在制定的过程中以及颁布之后都非常重视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和共同讨论、与相关条例的呼应以及对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保护。与此同时,报告的一个重要价值是促进进一步的对话和讨论,典型例证是报告在各种学术研究领域被广泛引用。Mills主任认为,通过科学技术确保人类生殖基因组编辑活动的适当展开,不仅仅是医学伦理方面的问题,同时也关涉社会安全与个人自主权。理事会下一步将对与报告相关的探讨与对话进行持续的关注和记录。


(Peter Mills主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及道德建设研究中心生命伦理学研究所所长邱仁宗发言的主题是“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原则”。邱仁宗教授指出,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家、科学家、医学和监管机构等接受了诸如慈善/非伤害、尊重和正义等基本的生命伦理原则,这些原则是法律监管的基础,《民法典》《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在与生命伦理相关的学术著作中也有所体现。邱仁宗教授介绍,在其出版的《生命伦理学》《生命伦理学导论》等学术著作中就表达了如下观点:第一,纽伦堡审判是反纳粹联盟调查纳粹罪行的案件,中国是联盟的一员,有责任捍卫和维护联盟。自《纽伦堡法典》颁布以来,中国代表参与了许多涉及生命伦理基本原则国际文件的起草工作,这其中也包括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这些文件不仅仅是西方的文件,同时也是国际道德和法律文件。第二,当使用一种新的技术时,伦理关注的逻辑是独立于文化的。不同地区的文化传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不同文化传统的人类属于同一个物种,即智人。他们的身体对药物或者任何其他技术的反应是相似的,他们之间的区别是程度上的而非种类上的。例如,对可能的风险和受益的关注、对新发明的药物与现有的最好的药物比较以及谁来做决定等。第三,不同文化,如犹太教、基督教、儒家和伊斯兰教之间其实具有共同的价值观,比如不伤害他人可与“仁”的理念进行呼应;尊重与荀子的“无伤,仁术也”具有相似之处;儒家的义学思想也包含着平等、公平的伦理要求。因此,那种认为仁爱、尊重和正义是西方的原则,而不是中国的原则,应当“重建中国的生命伦理学”的观点并不值得赞同,因为仁爱、尊重和正义等原则同时也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当这些持以上观点的人提出用家庭同意代替知情同意时,实际上是混淆了家庭价值观和家庭主义。家庭价值观不能等同于家庭主义,后者意味着所有的伦理问题都应该由家庭或与家庭一起解决,但是中国的许多家庭也是以个人为中心的,而西方的许多社会也是以家庭为中心的。家庭价值观在中国可能比在西方更强,但这只是在程度上而不是在本质上存在不同。邱仁宗教授认为,中国与西方的法律监管体系的核心原则的差异在于,在中国的观念中有“医本仁术”的传统。当我们对学术研究或公共卫生领域进行干预时,我们首先应该判断它是否有益于病人、人类受试者、社会、目标人群,风险受益比是多少。此外,还要明确患者、人类受试者或者目标人群是否知情,他/她是否表达了他/她的同意,但从整体上而言,中国法律法规体系与国际法律法规体系在核心原则上没有本质区别。邱仁宗教授最后还介绍了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接受人工辅助生殖的男女、人类胚胎的保护规定,包括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或者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保护个人信息义务的行为的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妇女权益受保护的原则、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等。


(邱仁宗教授)


英国兰卡斯特大学艺术与社会科学学院研究副院长、生命伦理学教授Stephen Wilkinson和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医学法律和伦理学讲师Giulia Cavaliere博士共同发表了“社会公正、健康、治疗和增强”的报告。Stephen Wilkinson首先讨论了增强型基因组编辑的一些问题,Giulia Cavaliere主要从社会公正和福祉等方面进行分析。

Wilkinson教授首先介绍了何为增强型基因组编辑。一般来说,英语中的术语“enhance”一词意指提高或者做得更好。一般而言,增强意味着获益,但它在生命伦理学中扮演的角色遭到了一定程度的质疑。Wilkinson主张,在生命伦理学背景下,可以用两种方式来理解增强型基因组编辑:一是非疾病规避(Non-Disease-Avoidance),增强型基因组编辑具有很强的干预性,这种干预不同于避免、治疗或者预防疾病的干预方式。增强可以包括改善或提高运动能力、感官(更好的听觉、视觉、嗅觉)、外观、认知和记忆等的干预措施。但是如果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所作出的宽泛的定义,那么就会得出增强型与治疗型基因组编辑都是关于健康和疾病的结论。二是超越正常状态(Super-Normality),它让人们拥有超越某种生物统计学正常范围的特质和属性,例如拥有一个异常(exceptionally)健康的心脏或异常有效的免疫系统,这种超人类主义可能使经过基因增强的人成为一个不同的物种。在这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下,对于很多干预措施的具体性质认定即存在差异,例如运用基因组编辑技术使个人拥有一个异常有效的免疫系统,由于其仍属于疾病规避(disease-avoidance)的范畴,因此在第一种理解方式之下即不属于增强;然而它是一种超正常(super-normal)的强化,因为它赋予了人类不会天然具有的属性和功能,这超出了人类的正常范围,在第二种理解方式之下必然属于增强。Wilkinson教授还指出,很多文献中都讨论了增强型基因组编辑可能涉及的伦理争议,但部分观点的说服力有所欠缺,例如有观点认为增强与医学的目标不相符,那么可以由医生以外的其他群体从事增强的实践或改变医学的目标等对此进行反驳,并且事实上一些医生确实在从事增强的实践。另外,因为增强型基因组编辑有可能产生额外的不平等和歧视,以增强型基因组编辑具有改善人类功能的积极评价为出发点而设计的社会规范将对包容型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Stephen Wilkinson教授)


Cavaliere博士首先从基因组编辑中哪些因素会对福祉(well-being)产生负面影响,以及基因组编辑是否可以提高福祉进行切入。Cavaliere博士指出,“福祉究竟意味着什么”是哲学上的一个重大争论。在基因组编辑视角下探讨这一问题需要考虑医学的目标。医学的目标之一是改善和促进人们的福祉,提高生活质量,使一个人对他们的生活感到满意。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判断十分复杂。对于一些人来说,医学的目标是治愈或避免疾病。在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的界定之下,某些增强型的基因干预就会被认为是治疗疾病。然而,每个人对福祉的看法不同,也很难确定什么才是健康,这是一个开放式的问题,所以要证明基因干预有利于提升福祉程度是相当复杂的。Cavaliere博士认为,不仅应当确定什么是福祉,还要确定谁来决定什么是福祉。一种关于正义的观点认为,那些因遗传而残障或携带其他疾病基因的人承受了一种结果不平等。纠正这种不平等的一种方法是,思考如何分配基因组编辑技术以使得每个人都能成为与正常人一样的人,这是一种分配正义。另一种关于正义的观点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避免对那些决定不接受或者不能接受基因技术的人的歧视。这两种有关正义的讨论都很重要。未来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是,谁应该获得基因组编辑服务以及获得基因组编辑服务的途径应该如何分配,那些没有支付能力、处境不佳的人是否能够获得一些优先权等。当然,也应当看到与学校教育等方式相比,基因组编辑技术或许并无特别之处,它与其他种类的干预措施也有相似之处。Cavaliere博士强调,人们应当重点思考如何减少歧视的风险,思考当基因组编辑技术投入运用时,如何建立并维护一个平等包容的社会环境。


(Giulia Cavaliere博士)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群医学及公共卫生学院特聘教授、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翟晓梅发表了题为“中国的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主旨报告。翟晓梅教授首先介绍了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成立背景,她指出,2019年7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正式审查和批准了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计划,这意味着科技伦理已经进入了最高决策层的视野,并将对我国的科技进步和创新发挥重要作用。翟晓梅教授认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的能力建设可以包括实体伦理和程序伦理两个方面。实体伦理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至关重要,尤其是尖端技术。问题在于,绝大多数人包括伦理审查委员会都更关注审查程序,但这只是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此外,将所有的实体问题都交给伦理审查委员会是十分困难的,而且也没有必要。为避免技术的误用,政府应当和科学界、生命伦理学家展开合作,建立相应的行为准则,并交由行业协会来实施。此外,还可以考虑建立一个致力于提高相关研究和临床试验透明度的全国性登记注册机构。伦理委员会还可以设立培训项目,能够让相关的从业人员接受培训,而不仅仅是出台一些指南。考虑到科学家与公众之间需要建立起妥善的沟通机制,还应当鼓励公众参与,开展双向的交流和讨论。


(翟晓梅教授)


伦敦大学国王学院临床遗传学教授Frances Flinter和牛津大学纳菲尔德妇女与生殖健康系名誉研究讲师Andy Greenfield共同发表了题为“促进基因组编辑的全球治理”的报告。

Flinter教授认为,科学与标准之间本应呈现出一种互动的关系,但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有时会导致两者无法有效地调和。1987年第一个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时,也有人呼吁进行管制。后来政府建立了人类受精与胚胎学委员会(Committee of Inquiry into Human Fertilisation and Embryology),对这方面的研究和治疗进行审查,其中,是否允许使用活体胚胎进行研究是最为核心的议题。有人认为这是一项技术创新,但也有人认为这会导致高昂的医疗费,还会对妇女形成剥削和压榨。最终委员会建议对所有生育治疗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以刑法制裁作为后盾;另外对相关研究进行严格监管,将受精后超过14天的胚胎保存在实验室中的行为构成犯罪。由此,英国就试管婴儿形成了一个较为开明的法律框架,包括相对自由进步的科学观、严格的许可制度和明确、可执行的制裁,这一框架也经历了时间的检验。基因组的研究未来也会主要用于治疗,同时也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在考虑基因组编辑技术的临床使用时,将从那些没有其他替代选择的病人开始。Flinter教授认为,关于基因组编辑技术的安全性和治疗性会在全球范围内形成越来越多的共识,科学研究的进步有赖于国际性和包容性的合作,但在伦理问题上达成共识可能会比较困难,因为不同的国家受到自身宗教和社会传统的影响会存在不同的态度。由于没有一个国际机构可以在每个国家都有管辖权,因此国际层面实现对这一技术监管的标准化几乎不可能。目前有两个目标值得关注:一是就科学发展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达成国际协议,二是在国内法层面对相关人员(科学家和医生群体)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并对雇用他们的机构明确责任。最后,Flinter教授对不同国家可能的差异性政策表达了担忧,如果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政策,如有的国家允许基因组编辑,而有的国家不允许,就会出现有人通过旅游的方式开展基因组的编辑。


(Frances Flinter教授)


Greenfield博士首先介绍了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临床应用国际委员会在2020年发表的报告《人类可遗传基因组编辑》,在该报告中,委员会试图采用两方面的方法来推进可遗传基因组编辑负责任的初步应用:一方面澄清科学/临床/技术问题,同时对社会和伦理问题进行审议。Greenfield博士指出,一方面本分报告所提供的建议详细说明了一套必要的条件,这些条件是开发一个负责任的途径所需要满足的,但仍然需要社会和道德因素共同发力,例如需要发展出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委员会声称其已经确定了可遗传基因组编辑应用的必要和充分的条件,这一想法是不可信的。随后,他介绍了WHO下属专家委员会新近发布的“人类基因组编辑管治框架”和“人类基因组编辑建议”报告。Greenfield博士指出,这组报告将重点放在治理之上,同时和国际委员会的报告采取类似立场:即虽然建立全球标准是最优选择,但不可能强制主权国家采用标准,因此没有全球层面的条约和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Greenfield博士同时注意到WHO报告的第13页提到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但他认为专业知识(包括科学和伦理专业知识)和民主参与之间的关系不应被简单定义,专业知识的重要性不应被低估。


(Andy Greenfield博士)


在问答环节,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人文和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张迪首先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健康和疾病?二是基因增强意味着什么?

Wilkinson教授认为,增强和治疗很难作出准确的区分,对它们下一个定义也十分困难。对此,哲学界已经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理论成果。通常而言,人们会对疾病和不健康的状态有一个共同的认识,但对于何为“健康”可能确实需要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关于第二个问题,Wilkinson教授认为,人类增强有很多不同的方式,教育、培训和工作等都可以认为是增强,但这些增强属于社会问题。基因增强会有一个程度的问题,如果是可遗传的基因增强,它的影响可能是广泛的、多方面的和不可预测的,它还会影响到后代,这些都会造成很现实的差别。因此,基因增强和其他方面的增强在性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华中科技大学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授雷瑞鹏指出,基因组编辑会对经过基因组编辑的孩子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科学和医学,也涉及到伦理;不仅是临床医学的问题,同时也是我们对未来子孙后代所要承担的道德责任。这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谁应当为这些孩子负责、如何承担相关的责任,以及具体应该怎么做。雷瑞鹏教授建议,因为这些孩子将会是一个新的群体,所以应当采取措施为这些孩子提供特殊的保护。但在如何定义保护、如何区别保护和限制等方面人们存在争议。比如,对他们进行终身检测或长期随访,以及对他们的生育选择和婚姻状况进行监督是否可行?雷瑞鹏教授表示,非常期待英国的专家和学者提供相关的经验和做法。随后,邱仁宗教授进行了补充提问:在英国是否存在相关的法律监督遗传基因组编辑孩子的成长过程?

Flinter教授主张,应当采取所有能够采取的措施保护经过基因组编辑的孩子。比如通过临床评估来观察他们是否正常地成长和发育。当然对于潜在的问题也需要进行针对性的诊断。对此,我们需要非常审慎,不能随意进行侵入性的调查,否则会暴露他们的个人信息,对他们未来的生活造成影响。对于通常情况下不会检测的事项不能进行检测,应当等待他们成长之后自己决定是否接受这些检测。人们不会对一般的孩子进行调查,但却要对他们进行调查,这确实是一个悖论,会让他们感受到歧视。她特别强调,这些孩子不应因为基因组编辑这一不寻常的受孕方式而遭受污名化等歧视,这可能会对她们的心理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Mills主任指出,最初英国确实有一个非常清晰的监管框架,但是现在出现了新的问题,导致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个监管框架是否需要进行改变。由于增强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和场景,因此基因组编辑是否存在增强的问题并非一定要在公共卫生健康的领域进行讨论,否则只会引发更多的争论。监管应当更关注使用基因组编辑的原因,这也是第二版的纳菲尔德报告的一个特点。在最新的报告中,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从监管的角度讨论了农场动物基因组编辑的问题。英国政府的立场是,根据对转基因的监管方法来对农场动物基因组编辑进行监管,这样就在非人体和人体之间作出了区别。

Greenfield博士指出,对于经过基因组编辑的孩子,识别脱靶编辑、基因突变较为容易。重要的问题是,基因组编辑产生了新的个体,这些个体就会为不同的相关方带来责任,包括个人、政府和父母的责任。关于责任的话题还与经过基因组编辑的孩子、父母的知情权、获得信息的权利相关联。此外,基因组编辑还会给这些孩子带来一些在短期内无法预见的伤害,他们自己对此也会有所担忧。



(讨论现场)


 三、会议第二节

会议的第二节由David Archard教授与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共同主持。


(申卫星教授)


David Archard教授和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首席执行官、英国伦敦大学玛丽王后学院理事会成员Peter Thompson首先就“基因组编辑的公众参与”展开了讨论。Archard教授指出,英国政府虽然没有与公众进行磋商的义务,但仍积极通过公开会议、问卷调查、对话访谈等形式收集公众的意见。纳菲尔德生命伦理理事会作为公众团体也可以与公众进行磋商,收集来自不同团体和个人的意见。Thompson理事则介绍了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收集公众的意见的方式,包括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向特定人群收集意见、广泛的公众对话等。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在此基础上撰写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政府,作为国家进行后续立法决策的基础。Thompson理事强调,公众参与的程序并不仅仅是为了达成一致意见,更多的也是为了了解公众所关注的领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或政策回应,获取大众的接受和支持。在这一过程中,程序公正十分重要。此外,Thompson理事指出,科学研究应该在道德框架下展开是指,指导科学研究的原则应当是大多数人所能够接受的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参与所得出的结论就能够给决策者提供最终答案。

(David Archard教授)


(Peter Thompson理事)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干细胞与再生医学研究院致一研究员彭耀进的报告聚焦于“中国关于基因组编辑的现有法律法规和公众舆论”。彭耀进副研究员指出,虽然中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于基因组编辑进行监管,但在这一领域存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包括《民法典》第1009条人体基因组编辑条款、《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非法植入基因组编辑、克隆胚胎罪、《生物安全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等。彭耀进副研究员还特别提到了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意见》,该文件阐述了中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和责任分配,旨在从伦理治理的体制机制层面推动科技向善发展。彭耀进副研究员认为,整体而言,中国正在加速推出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着重贯彻预防性立法的理念。在公众舆论方面,通过对舆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民众对新兴技术的关注度正在上升,并且完善监管体系的呼声渐高。


(彭耀进副研究员)


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医学法律和伦理学教授Rosamund Scott和Peter Thompson理事共同发表了“基因组编辑中的科学、伦理和法律的互动”的报告。

Scott教授重点介绍了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尤其是2008年对该法案进行修订后现行法案的规范内容。她指出,法案适用于涉及使用捐赠的遗传物质(卵子、精子或胚胎)的治疗活动、涉及在体外创造胚胎的治疗活动,包括例如植入前遗传学测试(preimplantation genetic testing,PGT)和线粒体替代疗法(Mitochondrial replacement therapies,MRTs)、涉及所有遗传物质的储存活动及相关的研究活动。目前该法案仍禁止进行人类生殖系基因组编辑、生殖性克隆,而植入前遗传学测试和线粒体替代疗法作为治疗疾病的方式在取得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的许可的情形下可以合法开展。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所发布的实践准则(Code of Practice)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管理局在决定是否向某一机构授予许可时,会考察守则在该机构既往实践中是否得到遵守。Scott教授随后介绍了《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的两个重要支柱:知情同意和儿童福祉,并提到英国纳菲尔德生命伦理学理事会2018年《基因组编辑和人类生殖:社会与伦理问题》报告特别说明,可遗传性基因编辑干预措施的使用条件之一即是,该技术的使用必须旨在确保并符合可能因使用基因组编辑的细胞而出生的人的福祉。此外,Scott教授介绍了英国伦理审查的机制,以使用干细胞系的临床试验为例,需要获得药品和保健品监管局(Medicines &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卫生研究管理局(Health Research Authority)和英国干细胞库指导委员会(UK Stem Cell Bank Steering Committee)的批准。其中,卫生研究管理局机构提供研究伦理服务(Research Ethics Service),通过研究伦理委员会(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s)对英国国家健康服务体系(National Health Service,NHS)内的研究项目进行伦理审查。英国有80多个NHS研究伦理委员会,负责审查研究提案,并就研究是否符合伦理提出独立意见,以保障研究参与者的权利、安全、尊严和福祉。Thompson理事对Scott教授的报告进行了补充,他指出,当前以治疗为目的的基因组编辑是不合法的,它的问题在于实践可能走向泛化,因为治疗和增强的理论界分并不清晰。Thompson理事认为,针对基因组编辑的政策需要考虑到基因组编辑技术本身是否足够安全和有效,具体实践中的风险和受益权衡以及公众舆论等。考察英国针对植入前基因检测和线粒体替换的法律规范路径,针对基因组编辑的合法化应当采取非常谨慎的立场。


(Rosamund Scott教授)


(Peter Thompson理事)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系讲师、Bristows律师事务所顾问Julian Hitchcock的报告聚焦于“基因组编辑中的权利保护”。针对基因组编辑实践中人的尊严的问题,Hitchcock律师首先回顾了国际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对于人类固有尊严的承认和强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中“人类基因组意味着对人类固有尊严的承认”的表述等。在欧洲层面,《欧洲人权公约》明确了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应当受到保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与英国的立场是一致的,其中明确宣告人的尊严不仅是一项具体的基本权利,而且构成了基本权利的真正基础。Hitchcock律师指出,虽然英国法中并不存在“尊严权”的概念,但“尊严”事实上无处不在。就“如何在保护人权和科学研究自由、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实现平衡”这一问题,Hitchcock律师认为,在欧洲的权利保护框架之中,对于权利的限制,一般需要考察这一限制在民主社会的必要性以及这一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则。具体而言,《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13条规定了对科学研究和学术自由的保护,但第54条禁止宪章权利的滥用。针对个人开发或使用基因组编辑工具的场景,Hitchcock律师认为,一方面,这样的活动应当受到限制,但是对此类活动进行识别存在难度;另一方面,具体的规范模式或许可以延续现行英国针对人类受精和胚胎进行管理的路径,因为当前的框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适应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

(Julian Hitchcock律师)


厦门大学医学院副教授马永慧以“研究与临床实践”为题发表了报告。马永慧副教授首先介绍了伦理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制度自上世纪80年代引入后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其所发挥的作用。一方面,伦理委员会可以审查和评估医学研究的严谨性和科学价值,并且对研究参与者的权利进行保护,但另一方面,这类机构被我国一些研究人员视作舶来品,在实践中没有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马永慧副教授认为,中国当前尚未建立起一个全面、系统的人类基因技术监管的法律体系,但整体上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2019年后,中国先后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生物安全、基因技术和生物医学等领域的立法和规范,包括2019年国家卫健委发布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年《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以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推动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不断成熟、定型并逐步走向完善。


(马永慧副教授)


在讨论环节,彭耀进副研究员提到,如Hitchcock律师所言,英国法认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以出生为起点,然而欧洲联盟法院在2011年的Oliver Brüstle v Greenpeace eV一案中对“人类胚胎”采取了非常广泛的定义,它认定任何“能够开始人类发育过程”的生物,包括已受精及未受精的人类卵子,都应被视为欧盟1998年生物科技发明法律保护指令(Directive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biotechnological inventions,98/44/EC)第6条(2)(c)所规定的“人类胚胎”,而不具有可授予专利的性质;此外,任何涉及毁损人类胚胎或以人类胚胎为基础材料的技术亦违反公共秩序与道德。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如何在本国实践和欧盟法院的决定存在冲突的情形下进行选择?

Hitchcock律师认为,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有较大争议,Brüstle案也广受批评。欧洲联盟法院在2014年审结的International Stem Cell Corporation v. Comp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一案中,澄清了先前Brüstle案的立场,裁定未受精的人类卵子必须具有发育成人的固有能力(inherent capacity to develop into a human being),才能够属于“人类胚胎”,也就限制了第98/44号指令禁止利用“人类胚胎”的范围。Hitchcock律师指出,英国1984年发布的《人类受精和胚胎学调查委员会的报告》由人类受精与胚胎委员会(又称Warnock委员会)广泛征询了生殖医学等领域的专家和公众的观点。报告的突出贡献在于确立了14天规则,即以早期胚胎发育到第14天作为限制时点,限制人类早期胚胎的体外研究,从而赋予早期胚胎道德保护。这一规则最终由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法案》予以规定。Hitchcock律师认为,International Stem Cell Corporation案所提出的“发育成人的固有能力”提供了一个有益的视角,有助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石佳友教授提出以下问题:第一,英国如何看待欧洲理事会1997年《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奥维耶多公约)》?因为《奥维耶多公约》第13条规定:任何寻求改变人类基因组的操作只能基于预防、诊断或治疗目的(preventive, diagnostic or therapeutic purposes),并且不得以导致后代基因组的改变为目的。第二,针对基因组编辑的儿童,一方面,需要尊重和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包括其尊严、健康、隐私、个人信息等;另一方面,也需要保护公共利益,避免造成对生物安全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破坏。因此,在决定是否有必要定期对基因编辑儿童进行侵入式医学检查时,如何平衡儿童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Hitchcock律师指出,关于第一个问题,英国并非《奥维耶多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并不负有实施公约的义务;但是,英国并未忽视公约的规定。相反,英国在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上充分参考了公约的规定。关于第二个问题,其核心在于是否构成“歧视”。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条,不论个人的基因特征如何,不能以此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区别对待。《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和《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也对这一点予以申明。当这些法律原则和规定在英国法中进行应用时,虽然英国的法律框架本身没有提及尊严,但它实际上致力于间接地维护这些原则。Hitchcock律师强调,人体组织和健保等领域的监管部门的行为需要受到司法审查,它们不能超越法律所允许的自由裁量权的界限。

张迪副教授结合非同一性问题(Non-Identity Problem)询问:如何将儿童福祉原则运用到实践中,是否有任何方法来帮助医生或父母评估孩子的福祉?

Scott教授回应道,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的实践准则中有一章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学术界就非同一性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儿童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才应该拒绝治疗。Wilkinson教授补充评论,许多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干预措施会影响同一性,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适用儿童福祉的标准。它可以是一个非个人的门槛(没有低于福祉水平X的孩子被创造出来)和/或可以寻求对不同的未来生活进行比较,即具有较高的福祉或健康水平的人必须是首选,或者至少具有较低的福祉或健康水平的人必须不是首选的。后者与Scott教授所提到的英国法律的某些方面是一致的,例如,当存在另一个胚胎可供选择时,不得选择有“畸形”的胚胎。



(讨论现场)


 四、闭幕致辞

在闭幕致辞阶段,Archard教授表示,此次会议上中英两国的学者就生命伦理学领域的诸多议题进行了非常丰富的讨论,很高兴看到双方学者针对很多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但也存在一些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本次会议中并未来得及进行讨论。欣喜的是,双方存在着很多共识。这次会议或许可以作为未来系列讨论中的第一步,也是双方合作交流中非常重要的一步。非常感谢在此次会议中贡献出智识的专家,希望大家在讨论中有所收获,并且期待在疫情好转的情况下可以实现面对面的学术交流。石佳友教授在总结中也指出,通过深入的交流探讨,双方在基因编辑的诸多问题上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就法律如何有效应对现代科技发展所形成的挑战与风险,各国都处于探索和积累经验的过程;就此而言,本次会议是一次十分富有成效的尝试。因此,未来应当延续和加强中英学术界之间关于生命伦理治理框架的对话与交流。

(会议现场)



供稿人:刘欢 胡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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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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