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司法解释的体系化思考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会议简报第十四期
发布日期:2022/12/12      正文字号:
[ 内容 ]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时间:2022年11月26日

主持人:汪渊智教授(山西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山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下面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老师发言,报告的题目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司法解释的体系化思考》。有请张老师!

张新宝(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各位领导好,各位学界、实务界的朋友早上好,主持人好!刚才听了各位领导的致辞和几位学者的精彩发言,我深受启发,我要和大家讨论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司法解释体系化的思考》,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个观点,将司法解释、判例作为裁判规则的重要补充,这在国际上一直是有先例的。法国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虽然只有5条规定,但是大部分裁判规则出自判例;德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虽然大概只有二三十条,但是从1905年(德国民法典公布之后较短的时间)就开始通过判例确认一般人格权以及侵害企业营业权的侵权责任等等;至于英美法国家更是如此(比如美国的侵权法主要是州法、判例法),制定法在这些国家起的作用相对来说较小。

第二个观点针对《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涉及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的情况。我国跨越了30多年制定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由于时机的不同、时间的不同、时代的不同以及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形成了十分庞杂的、内容丰富的体系。目前来看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还涉及到具体的批复、答复等等。最高人民法院过去进行了一些清理,但大部分司法解释现在还是有效的,而且在《民法典》公布的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些司法解释又进行了修改,使它们转换成为了《民法典》项下的司法解释,以便未来应急之用。以上是对于我国已有的涉及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所作的简单概述。

第三点,现有的涉及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的非体系化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首先,它们以问题为导向和轻体系化,即有了什么问题就解释什么问题,而且在一些分类上又不能保持一致。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以损害作为标准来进行分类;但有的司法解释又以侵权具体类型来进行分类、以具体的行为来进行分类、以具体的侵权的场景来进行分类。这样时间跨度大、理念和指导思想上存在差异。即使是在《民法典》颁布前后对已有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和修改,也只是一个急救章,是为了应急之需,缺乏体系化的思考。而且目前有一些司法解释较多地脱离了已有的法律条文,自说自话。这是目前的司法解释面临的一些严重的非体系化的问题。

第四,我主张体系化的司法解释,我认为有两个指导思想:

首先,要认真学习实施《民法典》的规定,贯彻《民法典》的理念和精神,不走样、不任意突破。刚才杨立新教授提到了,《民法典》立法者做立法的事情,司法者做司法的事情,既不可以放着自己的权力不用,也不可以越雷池、越俎代庖,这是第一个指导思想。

其次,要协调《民法典》总则相关规定与侵权责任编的关系。比如,由于我国的《民法典》没有债法总则的规定,因此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分属两编,而在“民事责任”一章中又有一些涉及到侵权责任的规定。所以,我认为如何将这些规定协调好,来系统化地嵌入到我国的侵权责任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是至关重要的。

第五点,主要讲一些具体措施。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各章或各条为纲,展开司法解释的体系,将已有的司法解释进行解构、重构,使司法解释条文依附于《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把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全面地、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形式上大概类似美国《侵权法重述》的体例。当然,目前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司法解释正在征求意见中,尚未公布,我也不指望这个司法解释能够解决我所讲的体系化问题。我所希望的是在这一个司法解释以及大量的应急的司法解释公布之后,来认真地研究体系化的问题。

我们的民法学研究会可以先行做一些相关的研究工作,完成专家建议稿,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可以被最高人民法院以某种形式采纳,促成一个体系化的侵权责任编的最终形成。

谢谢大家!

主持人汪渊智教授:好的,谢谢张老师的精彩报告!



【以上整理的发言内容未经各位发言人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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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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