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消极获益可以分为成本节省型与费用析出型两类,其独立评价需满足未被现实损失、积极获益覆盖的要件。费用析出型消极获益是非违约方排他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成本节省型原则上可适用减价规则处理,仅在给付无价值贬损或贬损轻微时,作为独立获益标准适用。
标签:#违约获益 #财产损失 #减损规则基于诚实信用、公平与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应确认逆向揭纱规则的正当性,但要保持逆向揭纱规则的高度谦抑性。鉴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建议将“无条件母债子偿”纳入逆向揭纱范围。严格把握人格混同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优先穷尽债权人保护的常态化替代救济,原则上不允许内部逆向揭纱。
标签:#商法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的有限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不同不法原因给付行为违反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不同、个案事实亦存差异,其“光谱”的一端是主要关涉当事人利益且伦理可责性程度较低的行为,另一端是直接损害公共利益且具有严重伦理可责性的行为。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应依据民法典第157条,采用“全部返还→部分返还→不予返还→没收或收缴”的差序规制。
标签:#无效法律行为 #返还财产 #合同无效 #社会公共利益现有的个人数据对价论忽视了合同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协动关系。从数据私法的内部体系建构看,数据保护与数据利用处于同一位阶;从个人数据合同对价法的外部体系建构来看,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将本需同意才能处理的个人数据升格为履行合同所需的个人数据。由此,交易法规范和保护法规范可以实现协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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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