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法总则消亡史我国民法典未设债法总则系因立法惯性使然。60年代确立静态财产所有与动态财产流转的二分格局,80年代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两项关键因素所代表的法典观念与技术通过民法通则及环民法通则单行法不断强化这一惯性。同时,以自身体系完整的单行法拼装法典的立法思路和原则又进一步强化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各自独立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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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释的三原则合同解释应该以客观主义为主,以主观主义为辅。在双方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客观合理性标准来揭示合同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是解释法律的原则,也是合同解释的原则。习惯和惯例在满足具有一定普遍性、是客观存在的符合其构成的行为规范、适法、当事人没有明示排斥适用等条件时才能填补合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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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大众传播媒介的回应权回应权之名誉保护功能和提供多元化信息来源功能在当今依旧延续甚至更有必要。传统回应权的规制对象应予扩张,使回应权也能够针对类似于大众媒体的用户以及平台媒体、搜索引擎行使,回应权并能成为连接点,结合标签、算法等发挥协同治理的作用。但是,回应权具体规则的构建、调整和扩充要实现基本权利之间的合比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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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人工智能的医疗损害责任人机协作诊疗模式加剧了诊疗过失的认定难度,应当挖掘当时医疗水平标准背后的合理医生标准,赋予医务人员自由裁量权,配置适当的再判断义务,确保机器判断的益处被安全采纳。人机协作诊疗可适用医疗产品责任:在缺陷判断上,应采用理性算法标准;在因果关系要件上,可通过NESS标准以及替代原因理论予以补正。
标签:辅助型人工智能 诊疗过失 医疗产品责任 诊疗人工智能
论网络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属性网络直播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问题存在争议,对价是影响打赏合同属性的关键因素,核心是判断是否存在增值服务,用户的参与感可以作为重要参考。当用户与主播约定增值服务时,就等于约定了打赏的对价,打赏合同就属于服务合同。当用户与主播并未约定增值服务时,打赏并不存在对价,打赏合同就属于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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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我国现有的物权登记公示理论没有为建立科学高效的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提供支撑。为全面提升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的制度功能,我国应由“小统一”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向“大统一”转变,进而将不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并转入动产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系统,以最终完成“太统一”担保物权警示登记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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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及其诉讼实现以实现方式为标准,《民法典》中的形成权可分为四类,因形成权发生争议而起诉时,诉的类型可为确认之诉或形成之诉。因形成权类型复杂多样,作为形成之诉行使的形成权及其判决效力存在差异,需通过判决主文撰写的技术化、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化等手段,方可实现形成权及其判决效用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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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相对人审查义务视角下的公司担保决议——基于《民法典》实施之后的裁判分歧的展开和分析相对人在接受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时应当审查公司担保决议。公司担保决议效力上的瑕疵不影响善意相对人基于合理审查所订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在特定情形之下,即使没有公司担保决议,公司表意人表达的担保意思亦为公司的真实意思,此时可豁免相对人对公司担保决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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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居住权设立规则的解释与适用居住权可以口头形式设立且采登记设立主义,其权利人仅限自然人,并可使其他共同居住者受益。“住宅”应作扩大解释,并在一定条件下可于其部分设立。以遗嘱或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需对“参照适用”规则进行释明和续造,前者采登记对抗主义,后者采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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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产权保护洛克等思想家的学说为产权保护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产权保护同样关乎人的尊严、自由和身份认同,具有基本权利的属性。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和有效保障,产权保护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涵。应当进一步完善征收制度,严格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改进征收补偿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主体实行平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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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法的再体系化民法典保理合同章呈现浓郁的议题色彩,需要进行体系化适用。在民法典之外,确立保理交易法与保理业法的合理区隔;在民法典之内,对保险合同章的规范作层层拆分、还原,发掘其中的总则性规范品性,最大化地发挥其统领债法及贯通债物二法地体系效益。
标签:保理合同 保理债权让与 让与担保
论人格的纯粹性——以人格与财产的关系为中心人格具有纯粹性,虽经由法律的形塑形成了权利主体、能力、对象、基础四重内涵,但从未发生人格财产化现象。具体而言,人格权的性质与内容可以基于人格的道德性、精神性和社会性获得解释,人格标识的商业利用不属于人格权的内容。物上“人格”不是财产人格化的结果,存在形成交换价值、发挥促销价值和承载物质文化三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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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体系下婚约性质之辨立法与司法上调整婚约纠纷方式的不同,引发了关于婚约性质认定的分歧。有关事实、情谊、准法律行为的性质认定不是对婚约本质恰当的反映。婚约性质宜认定为是一项独立的契约,作为本约的结婚契约的预约,法律行为说更能反映婚约效力的现实。《民法典》为婚约解除的效力提供适用路径,但合同违约责任规则不能完全适用于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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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赔偿履行利益,但无权代理人不知其无权代理且无过错时,可仅承担信赖利益的赔偿。恶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信赖利益,具体分担比例要结合双方过错考虑。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或表见代理,都不能当然排除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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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上为法定担保物权,其法律构造应当理解为工程价款债权与优先权的结合。该权利的请求主体包括承包人、勘察人、设计人、合法分包人、合法次承包人以及实际施工人,行使期间应当自该权利能被承包人行使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则上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存在一定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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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希尔伯特问题侵权法的根本任务在于协调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由此产生了一些重大疑难问题。通过何种路径来实现民事权益的区分保护,如何保护纯粹经济损失等七个重大理论问题被称为侵权法中的“希尔伯特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正确地阐释与适用《民法典》侵权法律规范,构建中国侵权法的理论体系与话语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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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绿色条款的类型化构造及与环境法典的衔接民法典绿色条款可分为融合性条款、限制性条款、激励性条款、救济性条款、扩展性条款。环境法典编纂应与《民法典》绿色条款相衔接,实现环境法典框架结构与绿色条款的有效沟通。
标签:民法典 绿色原则 管理性规范 环境法典
合同形式主义的演进及其影响——消费者保护的视角现代法上保护消费者的价值追求导致合同形式主义演进中古典形式与现代形式的分层。在逻辑上,古典形式在规范评价上与意思绝缘,现代形式旨在确保消费者缔约意思真实。在影响上,现代形式冲击着合同成立、挑战着合同内容。在效果上,与古典形式下的直接判断不同,现代形式瑕疵经由消费者真意保护这一目的中介进行价值判断。
标签:合同形式 消费者权益保护 民法典 意思表示
意思自治在假结婚、假离婚中能走多远?——一个公私法的交叉研究假结婚、假离婚行为的效力涉及意思自治在三层面的贯彻或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上,通谋虚伪的婚姻行为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52-1053条而可撤销。公法行为效力上,即使考虑作为司法行为的调解离婚,该婚姻行为也仍然存在效力瑕疵。意思表示解释上,假结婚、假离婚未必一律是通谋虚伪表示,应基于当事人的意愿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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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中的基础关系与授权关系设立意定监护可协商确定监护事务,在前述监护事项外,法定监护具有补充和兜底作用。于基础关系层面,意定监护协议是以委托协议为核心的各类提供劳务协议,可以准用相应合同编规则,若未明确约定监护或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则可转化为相应有名合同。于外部关系层面,意定监护为委托代理,可以有限适用委托代理的相关规定。
标签:参照适用 意定监护 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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