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的三原则合同解释应该以客观主义为主,以主观主义为辅。在双方对某合同用语并未赋予特定含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客观合理性标准来揭示合同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是解释法律的原则,也是合同解释的原则。习惯和惯例在满足具有一定普遍性、是客观存在的符合其构成的行为规范、适法、当事人没有明示排斥适用等条件时才能填补合同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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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权形式主义下的区分原则——以《民法典》第215条为中心《民法典》第215条确立了区分原则,即要求区分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并明确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区分原则认定了物权变动仅以债权合同为基础,并确认了债权合同效力对物权变动的影响。在贯彻实施《民法典》时不应当按照物权行为理论来理解区分原则,而必须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准确阐释与适用区分原则。
标签: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行为 不动产登记
增信措施担保化的反思与重构——基于我国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增信措施的运用领域复杂多样,应根据其交易结构、交易习惯和行为目的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如果增信措施的保证意思表示明显,当然要适用保证的规则。但在一些金融交易领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增信措施解释为独立的无名合同,可以类推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则。但是关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责任范围、一般保证推定等规则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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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不能被简单地界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或并存基本法的关系,而应当进行类型化分析。二者的关系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一是后者对前者进行了充实与丰富发展;二是后者通过转介条款等指向前者的规定;三是后者相对于前者作为特别规定而优先适用;四是二者因相异的规范目的而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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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网购合同成立时间规则的适用对于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和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的衔接适用问题,宜认为后者并未直接废止前者,而是将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格式条款的效力判定纳入民法典第496条和497条予以考量。电子商务法该款的适用范围应当作限制解释,只要网购平台以明示的方式提醒了用户合同成立格式条款的存在,就应认定该格式条款有效;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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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如何适用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的解释论对《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进行反对解释可知,未登记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该动产应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诉讼时效完成后,占有人的时效抗辩将消灭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同时使自己先占取得所有权。我国民法典诉讼时效吸收了所有权取得时效的效力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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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域下的“人身自由”民法典中的人身自由不应局限于行动自由,而应充当以自决地位为核心的人身权益的价值基础。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构成整体性教义,确保主体人格的自由发展和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尊重。民法与宪法中的人身自由在概念内涵上存在差异,在发挥客观价值秩序功能时处于平行位置。在此基础上可将典型人格法益的自决地位作类型归整。
标签: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自决地位
决议行为“意思形成说”反思——兼论决议行为作为法律行为之实益“意思形成说”对我国决议行为理论研究具有启蒙意义,然而,“意思形成说”对决议行为的定性,颇有“白马非马”之嫌。秉承决议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私法自治工具共性,以《民法典》第134条作为实定法依据,挖掘决议行为与法律行为理论的共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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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设计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技术与法律分别是网络与现实空间的规制工具。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法律规范因技术的不断发展而面临困境;技术标准虽具有弱规范性,但因其灵活性而发挥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同时具有技术和法律双重属性的经设计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成为一种新的立法趋势。我国立法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这一规则,建立并完善问责和认证两大机制。
标签: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 技术法律化
合同解除权行使规则解释论——兼评民法典第565条之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继续秉持解除权的形成权性质,强调解除之生效以有效通知为必要,同时新增催告解除之规则,旨在为债权人提供更多选择。合同编表面上革新了合同解除异议规则,实质上解除异议规则已被“虚置”。合同编新增当事人径直提起解除权诉讼或仲裁的“司法解除”规则,但合同解除时点仍遵循通知解除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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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模式比较与中国选择——《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基础与方向探究生态损害赔偿有私法和公法两种模式,私法模式是环境法缺失时的过渡性产物,在环境监管体系普遍建立的背景下仅为公法模式的有限补充。我国存在发展公法模式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应充分利用。我国民法典生态损害赔偿条款应以此为背景进行解释,定位于作为公法模式制度基础的公法规范。
标签: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 赔偿损失
论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第144条存在法律漏洞,解释上应采客观目的论立场的有效说,不但应就纯获利益法律行为对第144条作目的性限缩,而且要类推适用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据此,在整理和修订关于《民法典》总则编的司法解释时,应对《民通意见》第6条予以完善,从而确立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法律行为有效的立场。
标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行为
论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系债权区别于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标志性品格,但并非不受限制地适用。法律就某些案型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有些确有必要和道理,有的则值得商榷。合同具有相对性,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第三人都不可以就合同的约定主张什么。
标签:合同编 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合同的相对性
债权表见受领的制度构成债权表见受领可区分为“债权人型”和“第三人型”两种类型。通过研究债权人型和第三人型债权表见受领的制度构造和处理路径,可以构建债权表见受领的统一制度。在此背景下,我国民法理论所继受的债权准占有制度应当被舍弃。在债权人作出的受领权授予行为有瑕疵而被撤销时,债权表见受领制度依然可以适用。
标签:表见代理 合同责任 债的履行
物权法的“希尔伯特”问题社会发展引发了与物权紧密相关的诸多重大疑难问题,它们为深度透视物权法基础理论提供了新平台,又为拓展物权法的体系效用提出了新要求。对这些源自实践的问题的纵深探讨,会促成物权法学理的进一步发展,为此要深度挖掘物权法的基本制度功能,要贴近实践找出事物发展规律,要进行有效的跨学科交融。
标签:物权 希尔伯特问题 体系效用
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论争与证成——民法典第134条第2款的法教义学分析关于决议特则的讨论要因循组织法的视角、基本原则与分析范式,注意区分公司成员的意思与公司的意思、成员行为与公司行为、公司的内部意思与外部意思、决议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特殊的意思表示结构使得决议在成立、效力规则上与契约行为区别很大,但这并不构成对决议的法律行为属性的否定和减损。
侵害抵押权的民事救济:基于物权编内外的体系考察侵害抵押权的民事救济应基于民法典物权编之内部和外部进行体系考察。在物权编内部,价值减少防止权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救济,价值恢复请求权、增担保请求权等是一般性的、违约救济。在物权编外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可以对侵害抵押权提供充分救济,包含损害、行为违法、因果关系、过错等构成要件。
标签:抵押权 权利救济 物权请求权
论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适用困境与解决方式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与继承权、抚养义务等身份性权利义务息息相关,但《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适用层面仍存在亲子关系确认主体的范围较窄,缺乏亲子关系确认、否定事由以及权利行使期限的规定等问题。应在稳固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坚持血缘真实与保持家庭身份稳定原则,然后再对现有制度进行行之有效的解释。
标签:民法典 亲子关系 法律续造
社会风险控制抑或个人权益保护——理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两个维度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共目标和功能可能被个人私益保护的进路所覆盖或消解,因此有必要将社会风险控制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维度对待。社会风险控制进路有助于合理解读和执行法律,把握风险大小与控制措施的合理匹配,以及在平衡相关立法价值的前提下,释放信息的流动性。
标签:个人信息保护法 动态体系 社会
连带债务人之间追偿权的法教义学构建我国民法上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应当是一种以公平为基础,以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代位权为主要内容的复合型债权请求权。履行债务人的给付必须超过其内部份额,方可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追偿范围包括“超出部分”、相关费用和损失、追偿利息。履行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受到债权人利益的限制和来自其他连带债务人利益的限制。
标签:追偿权 连带债务 不当得利 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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