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婚姻家庭编的施行,我国完成了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重构。学术界深化了对于婚姻家庭编与其他各编的衔接适用、身份关系协议的参照适用、夫妻财产与债务制度等重点问题的理论研究。以尊重家庭伦理价值与保障个体权利为基础,民法典时代法律划定了家庭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边界,但其界限和方式仍需在未来不断反思调整。
标签:#民法典#夫妻的财产关系 #婚姻家庭编应将法人人格否认定性为一种针对权利滥用的特殊侵权责任,凸显逃避债务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构成要件。股东为夫妻等近亲属的公司不能视为一人公司,多层级一人公司不能均通过股权穿透一体适用一人公司规则。司法实践目前不宜过度扩张承认反向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应类推适用于实际控制人、非营利法人和有限合伙企业。
标签:#商法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的有限责任 #公司的人格独立欧盟《数字服务法》回应了当前避风港规则的不足,对平台引入了分级的内容审查和正当程序要求。其认识到了平台的公权力特征,但也存在不足。我国的平台责任制度整体具有合理性,但需要避免过度规制。关于平台责任,应根据不同类型,重构避风港制度、审查责任与正当程序制度。
标签:#平台责任 #避风港规则 #共同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我国现行法没有反向人格否认的制度空间。反向人格否认在比较法上仅适用于例外情形,也未被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普遍承认。引入该制度会严重影响公司制度功能的发挥,使股东债权人获得不应有的保护,不当规避债权人撤销权。应严格界分人格否认与反向人格否认,不能从正向人格否认、横向人格否认中解释出反向人格否认制度。
标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的有限责任 #反向人格否认在数据担保中,客体应为数据产权而非数据,形态为抵押,公式方式为抵押登记,原则上应在数据产权登记机构办理,并具有对抗力。由于数据价值因利用而得以实现,基于这种特质,通过许可他人使用数据,以使用费的收益来清偿债权,应成为实现数据产权抵押权的现实选择和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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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