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履行与清偿代位的体系衔接常被误解,表现为将履行容许性与“合法利益”不当绑定,并误将履行作为求偿前提。本文主张,第三人履行重在债务化解,求偿须另行判断。法定代位下第三人享有追偿权,代位权仅起强化实现作用,受追偿范围限制。我国应严格限定法定代位适用范围,任意代位则依合同编一般规范处理。
标签:#代位权#追偿权 #债的履行公司治理领域的“主义”之争应从目的、手段和价值等维度澄清。“以董事会为中心”应是先确定董事会在公司中的职能定位,再考虑其他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董事会可以是管理型、监督型、服务型乃至职能综合型等类型。法律尊重公司在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上的自治,但以不损害善意相对人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为前提。
标签:#公司治理 #董事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独立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以其成立为前提,以在诉讼仲裁及执行程序中对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工程价款主张权利为适格方式,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单方主张不属于适格方式。行使期限在性质上更接近于除斥期间,该期间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具体需要结合工程价款类型、结算程序及合同解除等因素判断。
标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 #折价补偿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优先于成年法定监护适用,属于附法定生效条件的身份关系协议,可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协议生效前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生效后监护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监督人无任意解除权。其与遗赠扶养协议功能互补,一方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须参照委托合同规则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则无此问题。
标签:#成年监护 #合同解除 #委托合同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象是具体的侵权内容,技术性手段作用在于识别和推测上传内容与作品的相似度,而非判断是否侵权。以平台概括性地知道存在侵权内容为由,将平台使用过滤技术并达到拦截或清除绝大多数侵权内容的效果设定为“必要措施”,势必动摇平台责任的两块基石,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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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