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88条第1款基于成员权特性、有限责任外部性等组织法原理,平衡股权转让五方利益,确立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出让人承担补充责任,侧重资本充实与债权人保护,受五年认缴期约束。责任范围含加速到期出资,出让人担责后享有追偿权。股权多重让与时,各出让人逆序担责并限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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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