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无效原则上可适用法律行为无效后果的一般规则,但基于决议的团体法属性,应限制无效溯及力、扩张无效后果所及主体范围。恢复原状应依决议类型分别溯及既往、面向未来或予以排除;损害赔偿应依恢复原状义务是否存在,分别针对信赖利益损害或无法复原损害。损害赔偿责任则应采“二阶段”构造。
标签:#恢复原状#溯及力 #损害赔偿 #决议无效公司治理领域的“主义”之争应从目的、手段和价值等维度澄清。“以董事会为中心”应是先确定董事会在公司中的职能定位,再考虑其他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董事会可以是管理型、监督型、服务型乃至职能综合型等类型。法律尊重公司在机构设置及其职权范围上的自治,但以不损害善意相对人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为前提。
标签:#公司治理 #董事会中心主义 #董事会独立性我国在认定内幕信息时应坚持利用标准。利用内幕信息的认定需结合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指行为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因素和属性因素;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仅适用于内部人的过失,可通过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匹配、与公开信息或通常行为的不匹配对其进行推定。
标签:#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 #证券欺诈民事责任基于诚实信用、公平与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应确认逆向揭纱规则的正当性,但要保持逆向揭纱规则的高度谦抑性。鉴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建议将“无条件母债子偿”纳入逆向揭纱范围。严格把握人格混同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优先穷尽债权人保护的常态化替代救济,原则上不允许内部逆向揭纱。
标签:#商法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的有限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首页】|【上一页】 | 【下一页】 | 【尾页】 |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