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诚实信用、公平与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应确认逆向揭纱规则的正当性,但要保持逆向揭纱规则的高度谦抑性。鉴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第7条,建议将“无条件母债子偿”纳入逆向揭纱范围。严格把握人格混同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优先穷尽债权人保护的常态化替代救济,原则上不允许内部逆向揭纱。
标签:#商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的有限责任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企业数据资产的法律定位是企业数据控制者利用权,将来数据资产可以作为担保客体。企业数据资产担保可采抵押或权利质押构造。登记为该担保的公示方法,可暂且采登记对抗模式,待未来时机成熟时改采登记生效模式。担保的实现方式包括变价数据资产或就其所生收益主张权利两种。
标签:#数据权属 #数据产权 #公示 #担保本文以“代表说”为立场,梳理我国越权代表规范群,区分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固有界限、法定限制或意定限制的行为。主张越权代表合同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认定为效力待定,法人可追认,无需决议时例外有效。以过错为核心分配法人、法定代表人及相对人责任,兼顾交易安全与法人治理,完善越权代表规制体系。
标签:#法人 #法定代表人 #越权代表应将法人人格否认定性为一种针对权利滥用的特殊侵权责任,凸显逃避债务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构成要件。股东为夫妻等近亲属的公司不能视为一人公司,多层级一人公司不能均通过股权穿透一体适用一人公司规则。司法实践目前不宜过度扩张承认反向人格否认。法人人格否认应类推适用于实际控制人、非营利法人和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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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该行为相对无效。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私益性。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
若存在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物权自由模式不会比物权法定模式引发更高的社会经济成本,不会阻碍财产后续价值发现。
《公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需在五年内缴足的规定,引发了各界的讨论热潮。
对各类数据权利条块主张进行划界,将它们标准化为权利模块,以数据权利体系来形塑数据权利“束体”。
遗嘱继承呈现出“意定设立+保障功能”的体系定位。界定居住权的物权变动应区分继承的两个阶段,其自首次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