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4年12月5日 第28201篇《政治与法律》 2014年第6期
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
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 
标签: 担保物权   债的担保
内容摘要
在混合共同担保中,物上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就担保范围做出约定时,各担保人应连带地负担保责任。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不仅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有权向其裇担保人追偿,要求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担保份额应按照担保人之人数平均分担。担保人不仅享有追偿权,还享有代位权,即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在追偿权的范围内依法承受债权人的债权及从属的权利。追偿权与代位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二者互相依存,缺一不可。
关键词
混合共同担保;人保;物保;追偿权;代位权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担保人之间有无追偿权
(一)从《担保法解释》到《物权法》的演变
(二)学说上的争议
(三)笔者的观点
三、担保份额的确定标准
四、担保人应否享有代位权
(一)担保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其与追偿权的关系
(二)担保人代位权的范围
(三)未来我国司法解释应当规定担保人的代位权
五、结语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林淡萍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