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5年2月3日 第28460篇《法商研究》 2012年第6期
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研究
作者:朱虎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现代市场交易中,基于诉讼时效的核心正当性理由,产生于物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原则上应适用诉讼时效,以保护与占有人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信赖,降低交易成本;与此相关的配套规范应围绕该核心正当性理由具体构建。从外在体系来看,取得时效、善意取得、失权等制度都不能在功能上替代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对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主张可能产生的疑虑,如所有权空虚、保护恶意占有人、鼓励私力救济及过分干涉宪法所保障之财产权,均无法成立
关键词
返还原物请求权、诉讼时效、交易成本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前提:诉讼时效正当性理由之重述
三、教义框架:内在原则和外在教义
四、制度效应:对可能疑虑的反驳
(一)所有权空虚?
(二)保护恶意占有人?
(三)鼓励私力救济?
(四)过分干涉宪法所保障之财产权?
五、结论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汪伊洋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