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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1日 第28649篇《暨南学报》 2014年第2期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及责任承担
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复数因果关系的形态可分为四种,即共同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与择一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第10至12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中,正包括了这四种形态的复数因果关系。尽管《侵权责任法》第66条对环境污染行为采取了因果关系推定,但不能据此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1条,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须证明满足适用该条的要件,否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此外,由于共同危险行为不适用加害部分不明的情形,加之环境污染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故此产生择一因果关系的多人环境污染损害案件的可能性很小。
关键词
环境污染;损害;复数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复数因果关系的形态
(一)共同的因果关系
(二)竞合的因果关系
(三)累积的因果关系 
(四)择一的因果关系
三、我国法上的多人侵权制度与复数因果关系形态
(一)共同危险行为
(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四、多人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归属与承担方式
(一)共同的因果关系、竞合的因果关系与累积的因果关系的多人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归属与承担方式 
(二)择一的因果关系的多人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归属与承担方式
五、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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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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