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1日 第28669篇《保险研究》 2012年第12期
保险法调整范围应当超越“商业”保险
内容摘要
现行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恰当地排除了政策性保险,但是不当地排除了互助保险,也使得交强险是否由其调整产生疑惑与争议。保险法应当把握保险的互助与技术特征,借鉴国际上的有益经验,修改有关规定,适当扩大其调整范围。
关键词
保险法;调整对象;商业保险
结构框架
一、现行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
二、保险法与互助保险、交强险
三、只要符合保险特征就当由保险法调整
四、修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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