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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7日 第28730篇《中外法学》 2010年第4期
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
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登记簿的公信力是为了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而在“权利外观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制度。尽管它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均具有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但二者在理论根据、构成要件等方面却存在明显的差异。无论是德国、瑞士,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分别对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加以规定。在我国制定《物权法》时,曾有不少学者力主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与动产的善意取得分别加以规定。但最终,立法者没有接受这种意见,而是在《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对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作出了统一规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动产善意取得
结构框架
引 言
一、德国法上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
(一)理论基础不同
(二)受到保护的取得人的信赖的类型不同
(三)取得人善意的判断标准不同
二、《物权法》区分了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
(一)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区分否定说的主要理由
(二)从《物权法》的规定看区分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理由
(三)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区分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理由
三、不动产受让人善意的判断标准
四、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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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何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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