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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1日 第28757篇《中外法学》 2009年第5期
英美产品责任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
作者:张平华 山东大学 
标签: 损害结果   产品责任
内容摘要
 目前纯粹经济损失已成为两大法系共同关注的热点。英美法在累积判例之基础上逐步将纯粹经济损失规则成文化。由美国法律研究院(ALI)主持的《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从2004年开始启动“与人身、财产等有形损害无关的经济或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的专项研究,至今已经提出三个初步草案、两个委员会草案(Council Drafts)《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正试图建立普适于欧盟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其第2:102条(受保护的利益)第(4)项规定,“纯经济利益或者契约关系的保护范围可能受到更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利益必然被评价为比受害人低,但仍然应当注意到行为人与遭受危险者的特别接近关系。”2003年以来,纯粹经济损失业已成为澳大利亚侵权法改革的两个重点之一。适应国际立法潮流,恰逢制定《中国侵权责任法》之际,我们也应认真对待纯粹经济损失问题。
  纯粹经济损失是贯通合同法、侵权法的桥梁,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较高的复杂程度。其中,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The Economic Loss Doctrine)是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回避的重点问题。按此规则,产品侵权责任法仅对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和商品自身之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提供救济,作为纯粹经济损失的商品自身伤害不能在侵权之诉中获得救济。我国《产品质量法》契合了比较法之通例及法律发展潮流,于第41条明确将商品自身伤害排除于侵权法救济范围。然而至今此项规定之法理根据未予阐明,这不利于法条之解释适用及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为此,本文考察了英美产品责任法上的纯粹经济损失规则之内涵和形态,探析其功能及缺陷,介绍其适用难题以图对进一步完善中国相关法制有所裨益。
关键词
产品责任,纯粹经济损失,损害赔偿
结构框架
一、纯粹经济损失规则的内涵、确立与形态
二、纯粹经济损失规则的功能及缺陷
三、纯粹经济损失规则在适用中要面对的难题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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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陶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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