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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3日 第28870篇《法学》 2014年第8期
我国《物权法》上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检讨
作者:陈本寒 武汉大学 
标签: 权利质权
内容摘要
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应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规定,上述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应与该权利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依质押债权是否为指名债权或指示债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时废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存单债权归入合同债权范畴,确定其质押的公示方法。三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应当区分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国不承认不记名票据,因此,票据质押只能采用设质背书的公示方法。
关键词
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立法缺陷;修改建议
结构框架
一、确定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法理依据
二、我国《物权法》中权利质权公示方法规定存在的主要缺陷
三、完善我国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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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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