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5年6月15日 第28873篇《知识产权》 2011年第5期
论商标法中消费者的地位
作者:王太平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内容摘要
 由于商标的经济功能是消除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的认知成为商标功能发挥的心理基础,消费者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消费者成为商标显著性形成的基本主体标准,而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只能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故消费者在商标法处于一个中心和基础的位置。
关键词
商标法,消费者,立法目的,显著性,混淆的可能性
结构框架
一、消费者认知是商标功能发挥的心理基础
二、消费者保护是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
三、消费者是商标显著性判断的唯一主体
四、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判断商标侵权的标准
五、结语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陶玺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