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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7日 第28882篇《清华法学》 2014年第2期
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
作者:陈本寒 武汉大学 
标签: 担保物权   权利质权
内容摘要
针对交易实践中存在的、以我国《物权法》未明文列举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担保方式的性质,本文在分析其操作流程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新类型担保的性质定位不能一概而论。并非在任何特定权利上设定的担保均属于权利质权,权利质权的有效设定,应符合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特定权利上担保也并非当然无效,而是属于权利让与担保范畴。权利让与担保性质上属于债权性担保,让与担保行为的本质是担保物所有权附条件转让的法律行为。司法实践中,权利让与担保行为的有效性与否,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条件合同的规定来审查。
关键词
新类型担保;权利质权;让与担保;法律适用
结构框架
一、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
二、新类型担保客体是否均属权利质权客体的范畴
三、新类型担保的公示问题
四、新类型担保的效力问题
五、完善我国新类型担保法律适用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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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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