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商法>正文
2015年8月8日 第28920篇《中外法学》 2015年第1期
中间型定额保险的契约危险问题——中间型保险重复投保引出的话题
作者:韩长印 上海交通大学 
标签: 定额保险
内容摘要
   定额给付保险无法贯彻损失填补原则,也无法具体适用重复保险、超额保险、保险代位等财产保险的特别规则。然而,对于定额给付保险尤其是第三领域定额保险中的保险危险问题,现有法律规范将风险防范的重点更多地放在了保险标的的客观危险方面,对于投保方的契约危险也即因保险合同成立而产生的主观危险,似乎并未明确纳入保险危险管理的规范体系之中。本文结合中间型保险的法律界分,意在对保险危险作出客观危险与主观危险(即契约危险)明确划分的基础上,通过对契约危险基本属性的揭示,提出防范中间型定额保险契约风险的基本思路。
关键词
定额保险;契约危险;中间型保险;住院补贴险;重复保险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引出
二、我国中间型保险的立法现状及理论认知
三、保险危险的类别划分及契约危险的一般法理
四、中间型定额保险的契约危险管理
五、结语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杨皓月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