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5年8月11日 第28925篇《体育科学》 2015年第1期
论过错原则下的体育损害责任
作者:李钧 中国人民大学 
内容摘要
 体育运动是带有一定固有风险的人类活动。体育运动要求侵权法在保证运动自由和救济损害之间实现平衡。自甘风险作为英、美法系惯常使用的抗辩事由,推定受害人对运动风险的识别和自愿承受。虽然保障了运动自由,但是不利于损害救济的实现,难以满足我国和谐发展体育事业的宗旨和促进法治进程的现实需要。传统的过错责任具有内在的灵活性和外在的普遍适用性,也是我国当前解决体育损害的法定归责原则。通过对善良家父标准(一般注意义务)的专业化,即善良运动者的注意义务,实现在体育运动的特殊情境下对行为人体育行为适当性的合理判断。处理体育损害,应借鉴自甘风险制度对运动固有风险的合理预判,根据个案设定善良运动者的勤谨注意义务,考察过错的有无,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就体育损害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对于双方均无过错的体育损害,可以借助公平责任的特殊规定适当分担损害,从而实现运动自由与损害救济之间的平衡与双赢。在弘扬体育精神,发展体育事业的同时,切实有效的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体育损害; 自甘风险; 过错责任; 善良运动者的注意义务;
结构框架
一、我国当前解决体育损害的概况和问题
二、自甘风险:一项“南橘北枳”的制度
三、过错责任:体育损害的平衡器
四、“善良运动者注意义务”标准的提出与界定
五、体育损害中过错原则的适用及责任的分配
六、结语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丁琳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