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4日 第28948篇《比较法研究》 2015年第2期
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实现程序的建构
内容摘要
《物权法》第174条虽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但现行法未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人据以实现物上代位权的程序。未来我国编纂民法典时应摒弃担保物权延续说,改采法定债权质权说,明确规定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被征收而产生代位物请求权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针对这些请求权的法定债权质权;同时,应明确规定担保人的通知义务以及代位物给付义务人(即第三债务人)查询登记薄、在给付代位物前取得担保物权人同意的义务。代位物给付义务人违反义务,侵害物上代位权而给担保物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键词
物权法,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权,法定债权质权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的性质
三、物上代位权实现程序的具体内容
四、侵害物上代位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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