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 第29005篇《河北法学》 2013年第5期
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中不动产征收与补偿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作者:刘云生,綦磊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征收的标的为灾后尚存的具有经济价值的不动产;就征收的目的性限制而言,救灾中的紧急需要、保护自然灾害后的原貌与相关博物馆的建设、灾后整体搬迁、临时安置点的建设等方面,均可视为符合公共利益;灾后恢复重建与防治次生灾害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先用后征”的方式协调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征收补偿被界定为民法范畴,应按照民法的原理来解决重大自然灾害后征收补偿的抵消、继承以及不动产因灾毁损后原有征收补偿是否仍应发放的问题,以期衡平各方的利益冲突。
关键词
征收标的物;先用后征;公共利益;征收补偿;
结构框架
一、征收标的物的范畴
二、重大自然灾害应对中公共利益的厘定
(一)救灾中的紧急需要
(二)保护自然灾害后的原貌与相关博物馆的建设
(三)灾后整体搬迁
(四)临时安置点的建设
三、征收中的对不动产的使用先于征收决定
(一)实在法规定的先用后征
(二)“征用转征收”
四、灾后不动产征收补偿问题
(一)征收补偿的抵消问题
(二)不动产因灾毁损原有征收补偿是否仍应发放
(三)征收补偿的继承问题
(实习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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