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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8日 第29006篇《法学论坛》 2015年第2期
“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未来《民法典》调整对象条款之抉择
作者:蔡立东 吉林大学 
标签: 基础理论
内容摘要
《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事实与规范;负面清单;
结构框架
一、“平等主体关系说”的问题化:事实与规范
二、“平等主体关系说”的要害:主体平等为民法的规范取向
(一)主体平等是民法追求的规范状态
(二)民法尊奉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正当性
(三)“平等主体关系说”的逻辑与现实困境
三、“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出场:彰显民法独立性的现实需要
四、“平等主体关系说”的退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抉择


(实习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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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陶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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