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日 第29008篇《法学评论(双月刊)》 2015年第3期
论侵权法上的第三人行为
内容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28条一般性地确认了第三人行为作为免责事由的法律地位,然而,这种做法对司法实践而言,并无意义。在第三人行为中断了被告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被告可以免除责任。至于第三人行为与被告行为共同造成损害的情形,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2条的规定,属于多数人侵权责任。第三人行为能否普遍适用于危险责任,取决于危险范围等因素,即第三人行为的发生是否本身就属于责任人应当负责的危险范围。在判断第三人行为能否中断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第三人行为的类型以及被告所违反的法律规范的目的。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免责事由;第三人行为因果关系的中断;
结构框架
一、引言
二、第三人行为的性质与定位
(一)比较法上的不同立场
(二)我国关于第三人行为的规定的演变
(三)法律上无需将第三人行为规定为一般性的免责事由
三、第三人行为的法律效果与适用范围
(一)第三人行为的法律效果
(二)第三人行为的适用范围
四、第三人的行为与因果关系中断
(一)第三人行为中断的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第三人行为中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1、第三人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2、第三人的不法行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
3、被告是否负有防止或避免第三人行为或第三人行为所致后果的义务
(实习编辑:罗帅)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