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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 第29021篇《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第4期
业主共有部分的确定与不动产登记
作者:程啸 清华大学 
内容摘要
随着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立法工作的开展,如何确定业主共有部分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是常重要的问题。《物权法》对业主共有部分的范围作出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使得建筑区内的道路、绿地、物业服务用房、车位、车库和会所的归属变得更加清晰,有利于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上应当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申请的主体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建设单位,由它们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
关键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不动产登记;
结构框架
引言
一、业主共有权的性质与共有部分的确定
(一)业主共有权的性质
(二)业主共有部分的确定
1、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原则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
3、停车位、车库
4、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二、业主共有部分的登记
(一)是否应当登记
(二)申请登记的主体与登记簿的记载


(实习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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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陶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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