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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6日 第29082篇《法学》 2015年第5期
民法典编纂中的法人制度重构——以法人责任为核心
作者:柳经纬 厦门大学 
标签: 民法典   法人
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法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成员的有限责任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从而将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排除在法人之外,导致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在权利主体类型上无所归属。“独立承担责任”是所有权利主体的属性,不是法人特有的属性;在团体人格法定原则下,团体人格取决于国家意志(法律),与其成员是否承担有限责任无关。从民法典编纂的视角看,我们无法构建一个有别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制度,因此有必要重构法人制度,不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法人条件,将合伙企业等“其他组织”统一在法人范畴内,并推进企业法等相关法律的改革。
关键词
民法典;权利主体;法人独立责任;有限责任;团体人格法定;
结构框架
一、现行法人制度之考察
二、现行法人制度之检讨
(一)独立责任与有限责任
(二)独立责任与权利主体资格
(三)团体人格与团体人格法定原则
三、重构法人制度以为将“其他组织”纳入法人范畴提供制度基础


(实习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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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陶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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