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 第29124篇《法学研究》 2015年第3期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
内容摘要
作者:蔡立东,姜楠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通过认可权利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以设定经营权这一方式行使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现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类型的结构性整合以及农地融资方式、农地使用权继承的结构性变动。
关键词
承包权;经营权;权利用益物权;农地流转;
结构框架
一、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与农民农地权利的财产化
二、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和实现方式
三、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律结构
四、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体系效应
(一)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与农地权利流转
(二)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与农地权利抵押
(三)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与农地权利继承
(实习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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