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 第29125篇《法学》 2014年第1期
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
内容摘要
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对此存在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两种观点,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前一种观点,《物权法》 第191条第2款事实上采行了后一种观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 《物权法》 的规则,但同时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一是应将《物权法》 第191条第2款放在《物权法》的大框架中予以体系解释,确认抵押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享有自由订立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自由,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二是允许第三人通过涤除权而消除抵押权状态,以保护交易安全;三是允许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抵押人必须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上述制度均构成一个完整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限制转让说的弊端,从而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
抵押财产转让;法律后果;涤除权;善意取得;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抵押财产的转让应当受到限制
(一)对自由转让说的评析
(二)对限制转让说的评析
三、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法律后果
(一)抵押财产的权属不发生变动
(二)不影响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效力
四、涤除权的行使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
五、抵押财产的善意取得
(实习编辑:罗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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