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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第29155篇《中国法学》 2015年第05期
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及其克服
作者:张平华 山东大学 
内容摘要
基于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的紧张关系,当代社会的连带责任存在弹性不足 的缺陷,须依立法和司法予以克服。规范设计上应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原则,并有法定程度之差别:自然连带责任派生于事实的整体性,为宽松的法定化; 建构性连带责任并未满足事实整体性的要求,基于特殊的公共政策而生,须予严格法定。即便无“连带”字样也可成立自然连带责任,但原则上非经明示不得成立建构性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与自然连带责任可以构成责任竞合,不存在严格的适用顺序。依据自然连带责任可填补建构性连带责 任的法律漏洞。法官不得依类推适用任意创设建构性连带责任新类型。违约连带责任、共同犯罪未必构成侵权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也不当然具备传递性。
关键词
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法定;自然连带责任;建构性连带责任;
结构框架
一、连带责任的弹性不足
( 一) 责任类型或效果:多元抑或单一
1.不真正连带责任
2.补充责任
( 二) 责任构成:客观责任抑或主观责任
1.主观责任
2.客观责任
3.主观责任的回归
( 三) 公共政策主导下的弹性不足
1.变动的宏观经济导向
2.具体化的价值判断
3.裁判上对公共政策的曲解或滥用
二、弹性不足的立法应对:连带责任法定
( 一) 连带责任法定之原因
1.责任法定的普遍要求
2.按份责任原则的必然要求
3.证明责任法定的要求
( 二) 连带责任法定之内容
1.类型强制:以高位阶法律确立完整的责任类型
2.效果法定:建立多元精准的责任效果
3.类型固定:建立双层次的责任构成
( 三) 连带责任的法定程度
1.自然连带责任
2.建构性连带责任
三、弹性不足的司法应对:连带责任的解释问题
( 一) 连带责任的识别与解释
1.连带责任是否须明示“连带” 字样
2.法条或判决上同时列举多位责任人但未明确责任类型时, 可否构成连带责任
3.不同类型连带责任是否存在严格的适用顺序
( 二) 连带责任漏洞之补充
1.用自然连带责任填补建构性连带责任的漏洞
2.连带责任法定原则中的类推适用问题
3.连带责任的传递性


(实习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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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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