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4日 第29277篇《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第4期
网络拍卖中后悔权之适用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
作者:陈本寒,刘韡
我国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网络买卖中买家后悔权的条款,然而网络拍卖中能否适用后悔权的规定则是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网络拍卖的形式主要有委托网络拍卖与自主网络拍卖两种,网络拍卖网站主要以采用自主网络拍卖为主。网络拍卖合同与传统买卖合同在意思表示、撤销权的适用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适用买卖合同的规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其特殊性。其次,后悔权是形成权,同时具有解除权和撤回权两种特质。最后,通过比较欧盟法以及德国法上关于远距离买卖后悔权的规定,区分委托网络拍卖与自行网络拍卖两种形式来分析后悔权在我国网络拍卖中的适用。
关键词
网络拍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悔权;
结构框架
一、前言
二、网络拍卖的形式
三、网络拍卖合同的特殊性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后悔权性质之辨析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远距离合同消费者后悔权
1.暂时无效模式
2.暂时有效模式
(二)拍卖中后悔权行使的限制
1.德国《民法典》第312条
2.网络拍卖对于法定后悔权的适用
五、我国网络拍卖中后悔权的适用
(实习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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