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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2日 第29278篇《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4年第1期
自然人行为能力识别要素论
作者:朱涛 重庆邮电大学 
内容摘要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律所认可的一个人可进行法律行为的能力,从结构上可被分解为形成意思的能力、行为的能力、立法抽象的行为能力。智能与年龄、精神状态、生理健康和自由在不同程度上决定着意思能力的识别; 而性别、身份和财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自然人实际行为的能力。这些影响和制约因素在当代民法行为能力制度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为了实现意思自治和权利平等的理念,立法者在法律上塑造抽象的行为能力时,应以意思能力为核心,以年龄为行为能力类型化的首要标准,以精神状态为补充标准。
关键词
行为能力构成;意思能力;识别因素;合理分类;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为能力的解构
三、行为能力之内核——意思能力的识别要素
四、行为能力之表象——行为能力的识别要素
(一)性别
(二)身份
(三)财产
五、行为能力识别因素的立法选择——基于意思自治和平等原则
(一)意思自治要求对行为能力的识别必须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二)实现主体平等要求行为能力识别及其要素取舍的合理性


(助理编辑: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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