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5年12月17日 第29293篇《河北法学》 2015年第11期
子女姓名决定、变更权的实证分析与启示——实证主义路径下的我国首部民法立法解释评析
作者:任江 哈尔滨理工大学 
内容摘要
本文作者:任江,张小余
      实践中,法官忽视了《婚姻法》中关于继父与继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准用规定,这种忽视导致其对子女姓氏的选择范围限缩在亲生父母姓氏中,而《民法通则》亦未对于法定监护人无法就监护事项达成一致时,该监护事项如何决定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导致被监护人利益与监护人利益因单方更改子女姓氏而发生冲突时,法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解释,民法姓名权立法解释的出台亦同样未能对此予以关注。未来立法应确立以被监护人利益优先为原则,注重保护再婚女性权益,均衡保障该类型案件中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姓名权;监护权;女性权益;立法解释;
结构框架
一、案件的收集与整理
二、类型一:“再婚女性单方更改姓氏案”
(一)判决维持子女现姓氏的法律适用分析
(二)判决恢复子女原姓氏的法律分析
(三)利益诉求分析
三、类型二:“婚内母亲单方决定姓氏案”
(一)法律适用分析
(二)利益诉求分析
四、实践中形成的裁判“规律”
五、实证分析下的立法解释反思
(一)《姓名权解释》文理分析
(二)《姓名权解释》适用分析
(三)《姓名权解释》思路评析
结语


(实习编辑:王爽)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何颖来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