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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9日 第29295篇《北方法学》 2015年第5期
论作为名誉损害救济方式的回应权——兼评《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
作者:岳业鹏 北京化工大学 
标签: 人格权   名誉权
内容摘要
回应权是名誉损害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基于该权利,被报道者有权要求报道媒体在原报道的同一版面、同样字体及篇幅免费刊登回应文章。回应权可以发挥救济名誉损害、减轻媒体诉讼压力与促进资讯多元等功能。我国《出版管理条例》虽规定了该制度,但其适用规则及法律效力并不明确。在比较研究基础上,建议回应权的适用范围应当扩张至所有媒体形式,包括印刷媒体与广电媒体,并主要限于事实报道的情形。被报道者行使回应权的,应当限制媒体名誉侵权责任的范围。
关键词
回应权;《出版管理条例》;名誉损害;
结构框架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回应权的基本范畴与主要功能
(一)回应权与相近概念的辨析
(二)回应权的主要功能
三、比较法上的回应权:适用范围与法律效力
(一)法国式:回应权的起源
(二)德国式:限于事实陈述
(三)英美式:限于广电媒体
(四)亚洲国家
四、我国回应权制度的规则建构与法律效力
(一)我国回应权的发展历程与制度现状
(二)回应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回应权的法律效力


(助理编辑:谭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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