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日 第29390篇《法治研究》 2015年第4期
也论“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与陈本寒教授商榷
内容摘要
对于交易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新类型担保”,司法部门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何解释我国现有担保物权制度,是对这些所谓“新类型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脱胎于《担保法》以及在何等程度上超越了《担保法》的认识,又是我们解释现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我国未来担保物权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关键词
新类型担保;抵押权泛化;统一动产担保;
结构框架
一、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
二、新类型担保客体属于哪一类担保物权 客体的范畴
三、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趋势及新类型担 保物权的归属
四、关于新类型担保物权的公示问题
五、新类型担保的效力问题
六、完善我国新类型担保法律适用的思考
(实习编辑:李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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