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民商法律网>论文集萃>民法>正文
2016年1月1日 第29390篇《法治研究》 2015年第4期
也论“新类型担保的法律定位”——与陈本寒教授商榷
作者:董学立 山东大学 
内容摘要
对于交易实践中已被广泛采用的“新类型担保”,司法部门面临着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如何解释我国现有担保物权制度,是对这些所谓“新类型担保”进行性质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前提。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脱胎于《担保法》以及在何等程度上超越了《担保法》的认识,又是我们解释现有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我国未来担保物权制度应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要求。 
关键词
新类型担保;抵押权泛化;统一动产担保;
结构框架
一、实践中新出现的主要担保类型 
二、新类型担保客体属于哪一类担保物权 客体的范畴 
三、动产担保物权的立法趋势及新类型担 保物权的归属 
四、关于新类型担保物权的公示问题 
五、新类型担保的效力问题 
六、完善我国新类型担保法律适用的思考 

(实习编辑:李梦哲)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

编辑:何颖来

向编辑提问:

分享

扫二维码
用手机看民商
用微信扫描
还可以分享至
好友和朋友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本网站由王利明教授创办并提供全部运作资金 Copyright◎2000-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2010855号  
E-mail: ccclarticles@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