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 第29406篇《人民司法》 2015年第1期
简论破产重整计划表决的信息披露机制——以美国法为借鉴
内容摘要
我国2006年企业破产法最大的创新或许就是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对于破产重整程序,最为关键的无疑是重整计划,其中,计划的表决又处于中心地位。如何保障重整计划的表决科学有序地进行,历来是破产管理人工作的重点。理论上至少涉及必要信息的披露、表决分组及表决规则(即判断特定小组是否通过了重整计划的规则)等三方面问题。企业破产法对后两个问题进行了直接规定(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但对信息披露则仅在关于重整计划内容的第八十一条间接涉及。在重整实践中,有经验的管理人在正式表决之前,都会在关系人会议上进行一定的说明,否则债权人及中小股东在表决过程中很可。但是,这种说明与理想层面的信息披露仍然相去甚远,实践中重整计划的表决往往仍带有“半哄半吓”的特点。基于我国的破产重整程序很大程度上是借鉴美国而来,这方面,美国的一些做法或许值得参考。
关键词
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机制;美国法;债务人财产;破产保护;破产清算;
结构框架
一、信息披露机制在重整程序中的意义
二、信息披露机制的具体要求:美国的做法
三、对建立我国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机制的反思
(助理编辑:郭畅)
作者其他文章
发表评论